事业单位养老保中的基本类型和启示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保险发布时间:2017-12-29浏览:

  这篇养老保险论文投稿发表了事业单位养老保中的基本类型和启事,论文探讨了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类型,不断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从中寻找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启示,并概述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论文投稿

  【关键词】养老保险论文投稿,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至此,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公务员由“公家”养老的制度正式宣告结束。

  一、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类型

  根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近80个国家对公务员实行了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占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总数的45%。由于每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上的情况各有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也各有其独特的模式。从总体上来看,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可分为单一型、复合型、统一型以及过渡型。

  1.单一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单一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给付标准和条件都与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公务员并不参与针对其他职员的商业养老保险,而是由政府为公务员制定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公务员个人是否需要缴费,又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型和基金积累或部分积累型。

  (1)现收现付型。现收现付型的代表国家是法国。法国为公务员设计的保险制度称为特殊保险制度,主要为公务员、职业军人、地方公共机构人员、矿工、海员等提供服务。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养老保险不要求公务员个人缴费。但是,这类国家的养老金给付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

  (2)基金积累或部分积累型。在这种类型中,会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养老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公务员个人须按比例缴纳一定费用。比如美国纽约、加利福尼亚等州的公务员养老基金,这种类型在治理、投资以及筹资方面不受联邦政府的直接管辖。

  2.复合型养老保险制度复合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除了参加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有专门的补充职业年金,这种部分统一的制度模式被很多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所采用。例如英国采取补充养老金的制度,为退休公务员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险待遇。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民年金制度和共济年金制度共同组成,其中共济年金是在由国民参与的国民年金的基础上提供给公务员所独有的同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

  3.统一型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与其他就业者实行完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大多在上个世纪进行了养老金结构的基本改革,建立了由私营机构管理强制性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其中以智利为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雇员的养老制度没有本质的差异。

  4.过渡型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是由单一型养老保险向复合型养老保险过渡的一种制度。美国的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建立于1920年,而全社会养老金制度大约在1935年左右才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跑在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面,大多数参加了公务员退休金计划的政府雇员因此没有加入社会养老金制度。1986年美国制定了新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是由政府社会保障养老金、公共部门退休金计划、联邦节俭储蓄计划三部分共同构成。自此改革后,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架构与美国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架构基本趋于一致。

  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情况

  2015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3月,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为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纵观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如下特点:

  1.参保范围与国外将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仅界定为公务员不同,我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参保范围除了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外,还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缴费基数及年金政策按照国外养老保险基本类型的划分,我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是介于“单一型”与“复合型”之间的一种养老保险体系。一方面,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游离于现行的企业保险之外的一套单独体系,有专门的基金来统筹,并且要求职工个人缴费,因此,从原则上讲,它应当属于“单一型中的基金积累或部分积累型”的养老保险。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必须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且职业年金要求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进行缴费,即属于“复合型”养老保险的范畴。据此可以推断,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在形成之初,是综合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先进经验而建立的一套完备的体系。

  3.改革前后养老保险政策的合理衔接与美国的“过渡型”养老保险体系不同,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虽然起步较晚,但仍要求与旧有的保险体系(如企业养老保险、原有试点政策)合理衔接,确保政策的统一规范。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将全体工作人员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并制定相应的养老金计算办法。

  5.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退休年龄随着平均寿命的延长而延长,如美国的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到67岁,德国从60岁延长到65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延长女性县处级干部及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想要通过政策手段延长退休年龄,将养老金的支付风险转嫁到后代身上,缓解基金支付压力。

  三、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1.合理筹资,共担责任政府、机关单位和个人三个主体共同筹资,共担责任,这是能保障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现今大部分国家是由多方联合筹集资金,提倡责任共担的原则。在美国,联邦公务员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还实行账户积累制,公务员本人按不超过工资10%的比例储蓄,政府则为公务员个人储蓄帐户提供补贴,最高可以达到5%。目前中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共担责任的筹资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减轻了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提高了个人的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正确的道路上继续前进。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从国外公务员养老金待遇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养老金待遇要高于普通雇员。例如日本、加拿大等国的公务员养老金水平比企业要高得多,另外一些国家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程度地高于企业职员。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标准化缴费,即根据岗位和薪级确定缴费基数,并按照当地平均工资实行300%的限高和60%保底政策,奖励性绩效并未纳入缴费基数。

  这个政策有助于保障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相同层次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的平衡。但由于目前企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的是全口径收入,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工资纳入缴费基数范畴,这势必会造成企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机关事业保险的缴费基数高,这也就意味着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虽然机关事业保险有职业年金作为补充,但由于职业年金没有统筹基金的调节,企业保险的退休待遇必然会高于机关事业保险。对此,各国都推出例如适度降低替代率,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等相应的措施来平衡公务员与普通职员之间的待遇差别,努力实现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公平性。所以,在后一阶段中,如何在养老保险改革中促进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是决定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

  3.制度并轨,多层融合一方面,我国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行全社会城镇劳动者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有利于劳动力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自由流动,维护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公务员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自行分离,建立有别于企业的职业年金制度,体现公务员制度的稳定性和特殊性。这样做可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李陶:《“老龄化”社会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出路》,《领导科学论坛》2015年第4期。

  [2]鲍艳秋:《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学位论文。

  [3]金赟:《养老保险双轨制历史沿革与改革路研究》,《浙江学刊》2015年第1期。

  [4]介燕菁:《浅谈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科学论坛》2015年第5期。

  [5]龙玉其:《不同类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以英国、德国、新加坡为例》,《保险研究》2012年第7期。

  作者: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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