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城市规划发布时间:2012-07-05浏览:

  生态城市是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生态城市的建设。目前我国已有多个城市提出并在积极进行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但是各个城市在建设生态城市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性问题,制约着生态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城市产业模式不利于生态城市建设。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发达,满足人们日益拉长的物质需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首要任务,同时我国对领导政绩的考核不尽科学,GDP崇拜现象还很严重,因此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产业都以“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生产模式为主。这种发展模式虽然粗放,但可以实现经济较为快速的增长,满足城市领导政绩上的需要,因此颇受各城市的青睐[1]。然而这种经济模式的高耗能性、高污染性、单向性与生态城市对产业经济低能耗性、低污染性、可循环性的发展理念背道而驰,从本质上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很容易致使建设生态城市的宏伟蓝图和理念成为一纸空文或流于形式。

  (二)规划滞后,管理无序。生态建设是城市整体建设中的一部分,因此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对生态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青岛市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就十分重视城市的总体科学规划。早在2004年青岛市就制定了《青岛生态市规划》,因此在2007年青岛市被批准成为我国首批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而2009年青岛市制定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中也专门讨论了生态建设问题。由此可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来统领生态城市建设的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各个城市在施行建设生态城市之时,大都没有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而是照搬国内外其它城市的成功模式。同时由于我国城市建设被领导发展理念所主导的现象还很严重,即使一些城市在建设生态城市之初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主要领导的更替,也经常会出现由于发展理念不一而更改或推翻原有生态规划的现象。同时由于生态城市建设涉及部门众多,还有一个机构能对其进行统一指挥,各利益相关部门抢占资源、推诿扯皮、以公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生态城市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三)公众参与度较低。生态城市是一个“人、社会、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复杂生态系统,最终目的是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品位,最大程度发挥城市居民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因此生态城市建设的主体应该为普通的城市居民。但是目前我国建设生态城市的主体却为政府机关,居民的参与度较低,例如有超过一半的张家港市居民不知道张家港市为“国家生态园林试点城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生态城市是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2],符合国家、当地和城市领导自身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都热忠于生态城市的建设。第二,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创建生态城市的意识还不高。例如城市居民中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不可以成为建设生态城市的主体。

  二、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发展的对策

  (一)优化城市产业模式。首先国家要改变现有的领导政绩考核体系,降低GDP在实际考核中所占的比重而加大生态环境建设所占的比重。同时各城市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建设生态城市给居民所带来的长久巨大效益,积极转变经济的发展模式。运用高科技手段把原来以单向“资源—产品—废弃物”为主的发展模式转变为“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和服务(金融、旅游、知识创造等)为主的低污染发展模式。这样就能有效降低城市生态环境的负荷,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为建设生态城市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以规划为先导,加强统一管理。在进行生态城市建设以前,政府有关部门要邀请生态、园林、植被、规划、建筑等与生态城市建设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认真研究,探讨本地应采用何种生态城市的建设模式[3]。然后在借鉴国内外生态园林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度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来指导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在规划制定以后,要及时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并采取其合理部分。在保证规划的长期性方面,具有立法权有城市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规划的长久实施。没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以申请有立法权的上级部门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予以确认或积极争取把本地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纳入到省甚至国家一级的生态建设规划之中。这样就能有效形成建设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保障生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统一管理,使人财物等资源得到高效利用。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要想高质量的建设和维持生态城市,必须让广大的城市居民参与进来。首先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城市居民认识到生态城市建设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从心理上支持生态城市的建设活动。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环境的教育宣传力度以减少破坏环境等不文明现象的发生。再次,政府对积极支持建设生态城市的居民予以适当奖励来提高居民建设生态城市的积极性和对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最后要严厉打击各种阻扰、破坏生态城市建设的行为,以儆效尤。

  三、结论

  总之,在建设生态城市的进程中,国家和各相关城市一定要转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并形成长效机制,创新管理方法并充分调动提高广大居民创建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为建设生态城市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科学的制度保证和良好的大众氛围,以保证生态城市建设的高效优质进行。

  参考文献:

  [1]自丹.宜居城市园林规划设计理论与方法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人学,2010:12-17.

  [2]陈大鹏.生态城市建设与评价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1-22.

  [3]王佳玮.基于生态城市建设的产业绿色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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