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论文发表论述我国当今的养老管理措施有哪些制度及方案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房地产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

  摘要:自古以来中国人便有“遗赠思想”,认为自己在死后自己的房子和财产理所当然是应该留给自己的子女。便有对钱财的这样评价“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要么自己在生前花掉,要么留给自己的后人。但是在中国这种崇尚节俭和重人情尤其是亲情的文化下,中国人在死后还是更多的考虑把财产留给子女。当然也有人为了子女能够在自己老年时得到赡养,便把自己的财产包括房产作为一个回报,留给自己的子女,于是老人不愿将自己的房子出售或抵押,最终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的紧张。

  由于各种明确的与隐含的条件限制,使得本来具有广大的潜在市场需求被扼杀在了摇篮里。人们对“以房养老”政策只能止步于政策大门之外。所以在政策的制定和推行过程中,一方面要逐步放宽明文规定的限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条件和限制,从而扩大推行的范围,影响政策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其中潜在的问题和一些隐含的限制性条件,针对问题对症下药,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相应解决措施和吸引政策,从而从另一方面扩大市场的准入范围。例如针对那些养老金充足而又有房的老人,也要制定一些能吸引其加入的政策措施,如更丰富的老年生活活动,更高的生活水准,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要从优质的服务和老年人更为迫切的需求方面着手,提供为更多的老年人所接受的优惠政策。

  “以房养老”政策在推行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从法律建设方面来讲主要是由于法律建设的滞后,缺乏一套与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对老年人和推行机构两方面都产生了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和极为紧迫。首先,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其次,需要民政部、房管局、人保局、金融和保险机构通力合作,共同协商完成,以保证立法表达多方的意愿,在实施过程中能更好的协调和维护多方的利益;最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和方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悉心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又要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错误和弥补不足。

  中国人一向的求“稳”思想。“以房养老”政策在中国社会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制度尚不完善不健全,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房产权的变更,会让老年人因固有的“有房才有家”的观念,而有失落感和不安全感,因此会排斥“以房养老”政策;因为政策的不成熟,中间存在着很多的的漏洞风险,而这些漏洞和风险尚未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进行规范,因此不论是推行机构还是老年人,都出于求“稳”心态,而不敢大张旗鼓的进行。老年人只希望在自己晚年能够平安度过,而不想由于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引起自己生活的变动。例如上海模式中,项目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老人在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时要即刻变更房屋产权,而老年人都希望晚年能够安定平和,而安定的具体表现就是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因此大多数老人不能接受这项政策,导致政策项目的失败。

  一方面在该项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政府主要是出台政策,主要还是由金融机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采用商业运作的模式进行。而这些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主要还是以盈利为目标,因此公众并不像信赖公共机构那样信赖这些金融机构,而是报以怀疑的眼光来审视这个问题,总是会觉得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吃亏,害怕承担风险,不愿支持这个政策;另一方面之所以金融机构的公信力不够还在于政府对该项政策和推行机构的支持和宣传力度不够,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没有为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人们保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比如北京模式中的“委托租赁”方式,是由中人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北京寿山国际服务中心联合推出,其业务叫“养老房屋银行”,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向养老机构提出需求,公司将原住房出租,老人入住养老服务中心,所有的租金用于抵扣老人在养老中心产生的费用,房产权不变更。”该项政策的成功之处在于不变更房产权,让老年人感觉比较安稳,但是其失败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老人对这种商业运作模式的信任度比较低,而不敢信任金融机构。这成为了阻碍其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的空缺还比较大。一方面,对于推行的金融机构和养老院来讲,存在很多潜在的问题和可以预见的隐患却缺乏一系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和实施,致使作为商业性盈利机构的金融机构和养老院,在面对潜在的风险时无法全身心的投入这项政策,不敢放开手脚去推行和操作,处于一种想向前但却不敢向前的状态,不利于政策强有力的实施;另一方面对于老人来讲,虽然政策比较好,但是针对其中所存在的隐患如住房抵押的年限中老人突然去世了,对于老人来讲却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而得到报酬却很少就会很不划算,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来规范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风险,以求稳为重的老年人很大一部分就会抱观望态度,等待具体实施之后效果怎样再决定自己要不要加入这项政策,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试点中的参保人员的范围。正是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导致了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老人们的却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策的推广。

  所谓“遗产税”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主要有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对于中国传统的“遗赠思想”,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推行“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可以使遗产的继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和约束,通过交纳高额的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使遗产继承有一些限制。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因高昂的遗产税额度而对遗赠财产的做法望而却步,从行动方面直接地对他们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从更深的层次即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引发人们的思考,逐步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使人们对当今的“富二代”、“拼爹”等思想有一定的思考和反思,可以思考关于培养下一代的独立个性以及个人能力,对整个民族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进行试点,进而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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