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环境科学发布时间:2014-05-21浏览: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团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去,并对环境评价的运作和结果产生积极影响,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公众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来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达到利益分配的目的。

  关键词:公众参与,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当中获得的环境资料信息量的多少、是否参与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决策当中、在自身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拥有诉讼法律的权力,它是一种综合反映。主要包括参与对象的代表有效性、调查方法的有效性、调查内容的科学性、统计方法的有效性还有时间的有效性、法律产生的效应。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的意义

  首先,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有效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让有关的社会公众得知有关建设项目和规划的信息,这样就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得环境影响评估可以顺利地进行。

  其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找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因素、出现的问题并找到解决的办法,从而保证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有效性。

  再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较大程度地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可以找到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有效方法、制约各种实施主体(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以此加强环境决策的执行性。

  三、影响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指标

  (一)公众的有效性

  1.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类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的参与公众),主动性的公众是指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没有组织的自由人或者是有组织的一些团体;被动的公众是指与该项目会影响其生活的那一部分公众。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类别多决定可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大。

  2.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素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素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保护意识、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如果公众的文化程度较高,就能正确地理解有关项目的调查内容进而提供比较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如果公众拥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就会意识到该项目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并表达处自己对该拟建项目的建议;如果公众对该拟建项目了解得很清楚,其评价也会有客观性和实际性。因此,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保护意识和对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都都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3.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度。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实际上是双向交流的过程,一般来说,公众只有在进入协商阶段之后才拥有一定的较小权力。如果公众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他们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运用自身的权力,这对提高项目环境合理性和社会认可性有很重要的意义。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多数时候时机已晚,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时候,环境影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确定,公众提出的意见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以此应当尽早地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这样才能达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越早其有效性就越大的效果。

  5.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和内容设计。公众参与的形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对于公众参与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居民拥有不同的特征,从而所适用的参与形式和内容的设计也有所不同。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公众参与形式,设计不同的内容,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二)项目方解决矛盾能力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主要是为了使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通过合法的、合理的、有效的途径得到项目方的参考和接受,使得项目方和公众之间能够相互调和从而减少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如果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拥有较强的矛盾解决能力,能够通过比较灵活的形式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避免冲突并对已经产生的冲突给予最好的解决就可以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三)评价组的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都是通过有关评价组来了解相关的项目信息,可以说他们对于相关的项目信息具有垄断的地位,如果在公布信息的时候出现消息不准确或者是恶意隐瞒的情况发生就会误导公众,那么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随之失去了它应有的效果。所以提高评价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保证他们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都提供符合实际的信息,不欺瞒、不遮掩、不刻意误导公众,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

  (一)提高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

  1.明确公众参与权,加大公众参与宣传力度。健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应该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环境参与的权利,出台涉及到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加大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并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

  2.建立公众参与的诉讼机制。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权利,但是在监管和问责方面却是缺失的。如果建立起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那么当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行为出现时,公众就可以及时地向法院起诉,因此,建立专门的司法保障机构来监督实施的全过程,就可以从司法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二)提高公众参与环节的有效性

  1.实施主体中的相关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的选择参与的公众。参与观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合理地选择公众就是指相关单位在选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兼顾公众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选择公众对象时,不仅要选择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和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还应该把感兴趣的公众也包括进来,也就是基层、中层、高层的公众都囊括进来,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对公众进行合理的分类,以使得所选取的公众能够代表全部公众,当然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意见。

  2.信息公开应该做到客观和真实。建设项目单位在向公众公开信息时应该做到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在介绍基本情况时要突出重点,突出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做到实事求是,不遮盖敏感问题和美化环境风险,积极做到信息公开的对称,并进行SWOT分析,帮助公众更好的了解到该项目对自身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更改发生重大变化后,建设单位应该再一次的进行信息公开,以增添信息的透明度。

  3.认真对待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主要受到其建议和意见是否被合理采纳的影响,只有认真地对待公众的各方面不同意见,公众参与才能真正的发挥好作用。有关单位应该编制公众意见采纳说明书,让审查组织和公众都能够了解,特别是及时向公众公开其建议是否被采纳和得到公正的反映,监督环境评价的真实性。只有对公众宝贵的意见进行总结和整理,才能得到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从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4.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实现参与形式多样化。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公众参与所有规划的环境影响程序和时间范围两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专项规划必须进行公众参与,而一般的规划中的公民参与却并没有做硬性规定,这就使得有些建设单位钻法律的漏洞对公民参与这块加以忽视。因此,扩大参与范围,让公众参与所有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中。我国采取的方式是的公众末端参与式,这种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范围很狭窄,所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该完善从规划开始阶段、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后评价阶段的所有阶段的公众参与,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事实告诉我们,公众参与有效性是随着公民参与形式多样化的变化而变化的,要想将分散的建议集中起来就必须多多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参与方式而不是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的问卷调查的特定类型。对于一般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采用电话、电脑论坛意见箱等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环境影响明显的建设项目应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公众监督会这样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以此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

  5.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该环境规划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或是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这种规定使得专项以外的或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环评都缺少公众参与,而《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也还是延续了该规定,公众参与的限制太多,范围的狭窄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对于公众参与形式方面很多都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并不能引起太多的公众关注,也势必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因此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能够显著地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6.选择科学的参与时机和参与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多数属于末端参与,也就是说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晚。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时候,环境影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确定,即使公众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也难以使已经基本确定的方案发生改变。环境影响评价三阶段中的技术评估阶段几乎没有公众参与,如果公众参与能够提早地进入环境评价阶段,就可以更好地发表意见,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三)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

  1.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受到几千年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公众对环境方面的关注度不高。但是公众只有真正地具有了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够更有效地投入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只有掌握了真正科学的环境保护知识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地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应该加大环境保护和公民参与环境权益的教育和宣传,使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自身的权利。公众也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提高宣传公众参与的力度。一部法律的有力宣传会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其精髓和真正的用意,在了解之后人们才会去遵循和遵守。一部宣传不到位的法律会使很多的人丧失了解其本身应该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对公众参与的方法程序和参与意见有效性已经做出了明确地规定,但是由于该法宣传力度不够,所以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这样一来,一部分建设单位就仅仅将公民参与看做是一种手段而非权利,从而宣传力度的有效性影响了整个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四)提高评价组的职业道德

  公众都是通过评价组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来对建设项目进行判断的,如果评价组的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就能够为公众提供准确的背景信息,从而公众的判断也会是科学和合理的。因此评价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水平影响着其是否能够站在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角度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理性的判断,这从根本上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高评价组的职业道德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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