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水电站工程施工中途变更对策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居室装修发布时间:2013-12-11浏览:

  摘要:水电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特点是专业多、技术要求高、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工期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修改或因外部环境的变异、施工措施的变化、突发性不可抗力的事件、合同管理失调以及非承包人责任而为完成合同所必须增加的费用等。因此,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变更和索赔是难免的。同时变更与索赔水平直接反映了承包人的管理水平。本文结合四川宝兴水电站工程第Ⅵ标段的施工过程,分析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变更与索赔问题,为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 施工变更 索赔

  0 引言

  1 工程概况及边界条件

  1.1 工程概况 宝兴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宝兴县境内东河上,主要由拦河闸坝首部枢纽、引水系统和地下厂房枢纽三部分组成。坝址距宝兴县城21.5km,厂址距宝兴县城约2.5km,宝兴县城至雅安72km,工程区内有公路通过,对外交通较方便。电站共装机3台,单机容量65MW,总装机容量为195MW。

  1.2 合同环境 水电七局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8250.8518万元,合同段为第Ⅵ标段(合同编号:BX/CVI),主要承建内容包括宝兴水电站50m引水隧洞、调压井、压力管道及地下厂房。合同价格水平与《四川省、重庆市97定额》相比略低,但与川内类似工程相比,处于中等偏上,但工期长、产值低、技术难度大是本工程的一大特点。

  2 变更与索赔机会

  根据本协议及合同条款,结合变更与索赔引起的原因,浅谈该工程在前期出现的一些变更与索赔机会。

  2.1 风险引起的索赔 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爆发战争、物价暴涨、恶劣的自然条件、施工现象条件复杂、货币汇兑风险、法规变化等等。由于法规的影响导致的索赔比较突出。

  2.1.1 保险费用事件 川建发[2005]44号文《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借鉴北京、武汉等地的经验,从2005年5月1日起我省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意外保险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投保的建筑意外医疗保险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人”。因该文件发文日期为2005年3月23 日,而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16日11时,所以根据通用合同条款,要求发包人给予增加购买保险的费用,此项索赔金额达161.2万元。

  2.1.2 安全费用事件 川府发[2004]20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此文件和通用合同条款第38条规定,要求发包人给予安全投入费用补偿,此项索赔金额为123.75万元。

  从上两件索赔事件看出,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的收集是相当重要的,没有及时收集到文件,也就失去了索赔的机会。

  2.2 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由于水电工程施工周期长,地质情况复杂,勘测技术及设计深度有限等特点,这都给承包人创造了变更与索赔的机会。由于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以招标设计文件和图纸为基础计算的。设计变更影响了承包人的报价费用,承包人就此可以提出相关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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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宝兴水电站工程施工中途变更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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