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临床医学发布时间:2019-08-15浏览:

  摘 要:为中国的精神障碍人士的看护人设立责任保险是必要和合理的。比较模型保险商业保险模式之间的利弊,保险模式的选择是更利于建立和保证精神残疾责任保险监护人等有关保险的实现。这种保险模式在现实生活中也在一些地区被积极地采用。但是,因为政府是在当前保险制度处于相对的绝对的主导地位,保险制度的设计可能会让监护人或放任人产生故意破坏的想法,若是以监护的一方进行保险投资的话,其中的追偿权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解决问题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这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关键词:精神障碍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险

临床医学论文

  作者简介:吴为阁(1980-),男,汉族,福建南安人,硕士研究生,厦门市仙岳医院,副主任医师,研究方向:儿童青少年心理障碍和精神卫生法学相关。

  被状告的郭某某于2013年的二月份,身上拿着锋利的刀具及极易爆炸的物品。直接导致了在路上和郭某偶遇的被害人郭某烈被严重的伤害,被害人身体遭到严重的攻击,所以就躲藏到一家店铺,但是郭某某却还是没有松手,随后就将他杀害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郭某某的行为虽然为故意杀害其他人,但是考虑到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所以法院从轻处罚了。被害人的亲人立即向法院申请请求再次判决,想要郭某及其监护人翁某进行经济赔偿。法院认为翁某已经上了年纪,客观上已经尽到了父亲的责任,已经要求其担负起10%的赔偿的金额。在最后的时候,判决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三万多元,如果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监护人也要在其责任份额三万多元以内担负起赔偿相关的责任。该民事判决于2014年的四月份日开始实行。判决规定被告以及他的监护人最迟在2014年十月份左右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但被告二人并没有能力去支付这样的一笔钱财,所以就在2014年的结束时强制执行,最后法院发现被告与其父亲银行存款非常的少,仅为四千多元元和四百多元,在扣取四千多元之后再也没有其他的钱财可以支付。这个案子表达了犯罪进行时的充足准备工作以及出乎预想之外的权利侵占行为,造成了最终可怕的结果以及不能进行赔偿的相关的内部原因,非常集中的表现了当前我国精神缺陷患者的非常不佳的环境效果。

  一、通过依赖父母掌握的对于责任的侵扰然后对权力进行补充

  在我国现在实行的监察的方法中,家庭上的教育以及家长的监护是目前最主要的监察方式。精神方面的缺陷者的主要监护者就是父母,这主要的原因是他们与精神障碍者共同生活在一个日常生活环境里,在日常接触上比其他人的接触要相对多一些,身为监护者的最亲近的亲属可以了解到很多关于精神缺陷所存在的一些细节,知道和了解这些细节可以有效地防止以及预防相关违反法律的事情发生,相关的侵权案件的数量与相关严重的案件在无时无刻的发生和存在着。

  当这种权利得到侵害时,这种信息不能得到完全的对称,必须要求在义务承担的进行中对亲近的监管者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在我国侵权相关的法律中,精神的缺陷却没有非常详细的标注过,监管的人承担该承担的责任。规定法律中将相关的监护人拥有的责任定义为非常大的责任,其中内容包含的重要的三点是:一是,使受到相关伤害的人得到大程度上的补偿;第二点就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有目的的保护,使作为监护人的爸爸妈妈身上的责任可以得到减轻。第三点就是,让监护人更加快乐以及更加乐意的实施自己监护的职务,这样就会不断的减轻身上的责任。但是上面提出的目标的实行必须拥有一个最主要的前提条件———监查者必须拥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因为监护人也不可能对于他们正常生活进行监察职责的执行。这些情况非常显著的表明,当前我们中国非常多的精神缺陷者家庭不可能达到这一水平。但是与此同时,要求精神缺陷的监察者负担监护人义务可能会导致两个可怕的结果,首先就是受害人受到可怕的伤害不能通过钱财的补充得到最完整的弥补,在精神缺陷者监察者没有相对应的能力时,這样的结果也就显而易见;第二点就是可能会使精神类的缺陷者所拥有的权力受到损失。

  社会上想要减少事故钱财的最初所用的办法就是阻碍拥有“事故倾向性”等活动的产生,用来代替的活动要以更加好的方式来做更加安全性质的活动。不过当社会缺乏比较完整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强有力的方法来进行疏导和解决的时候,采用何种手段方式来阻止事故的发生对监察者非常大程度的帮助来自于对自身钱财进行保护。若监护者想要摆脱这方面的责任,担心对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危险,选择放弃对于精神缺陷者相关保护机制权利的舍弃,就会非常大可能性导致精神缺陷者被监禁或者永久的抛弃。所以根据这样的威胁的言论,首先从最亲近的人的言语出发,这两种方法即使非常的简单但是对于经济收益来说确实客观:对于拥有精神类疾病的人进行囚禁,用剥夺精神缺陷者的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成本来逐渐的得到监护人的重视;对于精神缺陷者进行自我放弃或将本身应尽的义务丢弃,则监护人不会再去履行相关的责任,所以应该注意这之间带来的损害,进行时时刻刻的监督。

  二、把保护机制运用到分担精神缺陷者权力的伤害的优点

  (一)效率成本背景下的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责任险如今规定的法律中,精神缺陷者监护人所拥有的义务就是当精神缺陷者的权力遭受到了侵犯,随之进行钱财的赔偿,但是,侵权法并不是解决精神障碍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唯一方法,也有可能不是最好的方法。第一点,在对于法律的侵犯的相关处理方式上,关于精神缺陷者侵权的伤害问题具有一些负面的情况存在。第二点,因为事故认定将会损耗对于处理此件事情相关的人乃至法官的大量的财力,权力的侵犯以及进行补偿过程中的一个个问题的管理方面的财力消耗的多于赔偿本身,这样会增加事件本身的钱财的损耗。但是在责任的保护过程中,一旦符合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受害者就会得到相关的补偿,这样的好的形式带来的司法资源可以最大的减小。所以这样对于效率的提高具有非常好的帮助。

  (二)损失不同背景下的精神缺陷者监查人责任险通过货币边缘效益逐渐减小的知识的经验,虽然总的经济损失是相同的,但是许多非常小的损害也比一个大的损害要好,人们获得的伤害与悲伤所带来之外的悲伤也要小的多,这个带来的伤害在权力损失的分配制度中统一概括为分散风险。在精神缺陷者对于社会的损害过程中,尽管监察者可能并不存在错误,但因建立为减少精神缺陷者逃离祸事所带来的坏的社会影响的制度,为分离这种危险,建立精神缺陷人监护人义务险是当下最好的分配结果。当伤害发生时能够减轻伤害对社会群体带来的相关的损害。所以,在精神缺陷者监护人义务险中,所含有的除了逃离精神缺陷者伤害的检查者与监督者,还包含了群众。精神缺陷者的监查者义务险既可以减轻监护人伤害补偿的危险,减轻了监护人的责任,又为赔偿提供了钱财的方式,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内对于受害人进行补偿,与此同时,在某一个程度上减轻了精神缺陷者逃离祸事的社会上所要承担的责任,保护了精神障碍者的利益。

  三、总结

  精神缺陷者作为社会上较为弱势的群体,其权利保护应当得到社会的支持,而精神缺陷者家庭更应有合理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以降低其所带来的压力,减轻其所担任的经济效益。建立精神上关于监护人责任保护的相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护人所要承担的风险,更有利于精神缺陷者在疾病上的好转。受害人也可以通过该方法,使侵权损害补偿债权得到清理,使自己的权益更好的得到补偿。

  [ 参 考 文 献 ]

  [1]蒲喜录.监护人责任保险研究[D].兰州大学,2017.

  [2]张长丹.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析[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

  [3]张微娜.监护人责任保险运行现状及实施效果探析——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为例[J].法制博览,2018(18):65.

  [4]孙冲.流动性精神病人监管问题研究——从武昌火车站砍人事件谈起[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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