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文范文探讨司法鉴定的应用及意义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01-21浏览:

  摘要:鉴定意见规范,亦可以称为“鉴定意见规则”,是指对鉴定意见的制作所提出的具体的规范性要求。专家报告是专家提供给委托律师的最重要的服务之一。写得好的报告能够极大地帮助委托律师,并成为认定事实的指引,也会令专家本身得到快速报偿。而写得不好的报告将会在本案及以后的案件中被用于弹劾该专家。这就提出了鉴定报告编写的重要性问题。

  一、规范鉴定意见的必要性

  (一)规范鉴定意见是可靠性规则的要求

  在本文的可靠性规则论述部分,笔者提到可靠性规则的四项基本要求,分别是:鉴定人应当获得充足可靠的鉴定材料,鉴定人所依据的专业知识必须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具有相关性,鉴定人必须根据可靠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进行鉴定,鉴定人必须将可靠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可靠适用地适用于鉴定活动。为了达到可靠性的要求,鉴定人必须“自我证明”,或者可以参照“证据铺垫”规则的要求,在自己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中,全面准确地说明达到了以上四项要求。书面鉴定意见中应当明确说明检材和样本的情况,即作为鉴定基础的鉴定材料是否具备充分性,是否存在局限性,是否存在对检验、鉴定结果的影响的可能性等情况;准确描述鉴定人的资格、专业称职性,这是鉴定的相关性的要求;说明所依据的科学理论、技术、专业技能、经验的可靠性;详细描述检验、鉴定的全过程,这是“可靠适用”检验的要求。完整地记录上述内容,是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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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鉴定意见是可采性规则的要求

  可靠性审查是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前提,但是并不能使鉴定意见具备可采性。根据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证据的取得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证据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也不具备合法性。而合法性与可采性、证据能力对证据形式的要求是相似的。证据鉴定意见要获得可采性,书面鉴定意见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格式要求。首先,书面鉴定意见需要明确载明司法鉴定委托的相关事实。其中,需要记录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与受理、委托人提供的除鉴定材料以外的相关信息等等。鉴定委托情况的说明是鉴定活动的前提,在程序上是鉴定启动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没有委托,即没有鉴定”。这是由司法鉴定本身的客观中立性决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能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印章、签名等,及其指派具体负责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事实,都应当包含在书面鉴定意见当中。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式印章用以证明该书面鉴定意见的出处,骑缝章可证明该书面意见的连续性和一体性。司法鉴定人的签名是鉴定人负责制的要求,没有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会饱受质疑。“如果报告与意见有关,所表达的意见必须是专家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专家必须表述自己的意见,这就要求专家必须亲历鉴定过程,而司法鉴定人的签名,至少在形式上表明,该司法鉴定人是该司法鉴定过程的亲历者,这有利于杜绝仅仅“看案卷或报告分析”就出具意见的情况。

  再次,书面鉴定意见的格式是可采性审查的重要内容,是否符合鉴定意见格式可以作为辨认鉴定意见真伪的重要参考。

  (三)规范鉴定意见也是证明力规则的要求

  一般来说,并没有关于证明力的规则。但是,鉴定意见在很大方面会对证明力考量产生影响。首先,诉讼实践中,具有鉴定机构的正式签章和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的签名往往意味着更高的证明力。其次,鉴定意见的语言表达,也会影响事实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的理解。使用专业术语,从专业角度看,能够最准确地表达检验鉴定过程、结果、意见、结论,但是却会造成事实裁判者理解上的困难。如果,在书面鉴定意见中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虽有利于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科学证据”以及“科学检验”的过程,但是却会丧失科学所要求的“严谨性”,且可能造成误导性的理解。因此,两种表达方式,都可能会对事实裁判者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小产生不当影响。再次,书面鉴定意见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检验、鉴定的过程,直接关系到能否证明“可靠的科学原理或技术可靠地适用与鉴定”。

  二、鉴定意见规范的要求

  (一)公正性

  公正性的要求是客观中立性的要求的延伸。公正性是指记录、制作鉴定意见时,要保持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不能带有任何的倾向性,尤其是在表述最终的意见、结论时,任何倾向性的表述都应当予以禁止。因为,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表述,哪怕仅是细微的差别,都可能对事实裁判者认定事实,区分当事人的责任负担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在法医学鉴定中,关于死法原因的描述中,“诱因”与“因素”两个用词的不同,甚至可能造成罪与非罪的差别认定。

  (二)全面性

  全明性要求,是指书面鉴定意见必须全面记录检验、鉴定活动的完整过程和全部相关情况、信息。书面鉴定意见应当涵盖鉴定委托的基本情况、鉴定材料基本情况以及与鉴定相关的案情、检验鉴定的完整过程、对检验结果的分析说明、得出鉴定结果所依据的技术标准,鉴定意见、结论的表述等等。其中,关于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列明即可;对于本鉴定机构自行制定标准,应当说明该标准的可靠性。需要补充说明鉴定相关时,应当附有“附件和附注”。

  (三)准确性和逻辑性

  准确性和逻辑性是对鉴定意见表述的要求。鉴定意见应当准确且符合逻辑地表述检验、鉴定活动的完整过程和全部相关情况、信息。准确的表述有利于避免事实裁判者对鉴定意见产生误解或者曲解,逻辑性要求则旨在增强鉴定意见的说服力和可靠性。

  (四)语言规范

  如前所述,专业用语和普通化表述都具有弊端,可见,鉴定人在表述鉴定意见时,由其要注意语言的规范,保证既能准确地解释专业问题,又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曲解。因此,鉴定人的用语要做到“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适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涉及法律问题的,也要用规范的法律术语。

  (五)格式规范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正式文件,必须符合特定的格式规范。这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各个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制作本机构统一的鉴定文书格式,司法行政机关也可制定全国统一的鉴定文书格式。无论何种格式规范,首先,必须使得鉴定意见的整体逻辑顺序合理明确;其次,必须保证全面覆盖与委托鉴定项目相关的所有信息;第三,制式统一,包括封面、正文、附件等等;第四,不得有涂改,尤其是在鉴定结果和结论部分。

  (六)符合保密规则的要求

  鉴定意见是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披露,这难免涉及保密问题。在本文保密规则的论述中,笔者提出,“鉴定人不得在鉴定意见中或出庭作证时披露保密信息,除非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但是,只有在鉴定人不披露保密信息就无法全面准确地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才可以进行相应披露。”鉴定人在制作鉴定意见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则的规则,这是上文所提到的“全面性”要求的例外。因此,鉴定人制作鉴定意见,应当首先确定将会知悉鉴定意见的主体的范围,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然后再确定披露的内容和程度,比如不再表述鉴定材料,而只说明鉴定的过程和结果。

  三、我国关于鉴定意见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一)强调鉴定意见的格式和结构,规范要求不够明确全面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其所附的两个鉴定文书范本,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都比较着重强调鉴定意见的格式和结构。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使得鉴定意见的格式清晰、结构明确,突出了每部分的内容,方便鉴定意见阅读者快速锁定重点内容,尤其是发现鉴定结果和最终的鉴定意见。但是,这种做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它更倾向于一种“文书”的制作格式要求,而不是意见的表达要求。在第一部分提到的鉴定意见规范的具体要求中,格式要求仅仅是其中之一,且不是最重要的。按照上述《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其所附的两个鉴定文书范本所制定的书面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全面性、准确性、逻辑性等要求,这是亟待完善的。

  (二)“声明”一般化,难以涵盖特殊情况的要求

  “声明”是两个所附范本中的首要组成部分,声明中明确说明了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的要求、义务,鉴定人进行规范化鉴定的义务,⑩司法鉴定人负责制,以及完整性和严肃性地使用鉴定文书的要求。笔者认为,这种声明仅仅具有提示的作用,而声明的诸多要求必须在鉴定文书中具体地体现出来。其中,关于委托人提供完整、充分证据的义务,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达到的,而出现无法达到此要求的情况时,必须在鉴定文书中注明,而这不是“声明”能解决的;其次,鉴定文书中在鉴定过程一栏必须详细说明所采用的方法、步骤,所依据的技术标准、规范等内容,否则无法证明鉴定人符合声明的要求,即鉴定人的义务。总之,笔者坚持认为,与其统一的规定“声明”部分,不如将声明具体化为鉴定文书的各部分当中,以实际行动证明达到“声明”所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三)缺乏对鉴定材料的情况、相关案情的详细说明的要求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鉴定文书中必须详细说明鉴定材料的情况,正如《美国刑事技术协会职业行为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刑事技术人员严格根据本案证据(假设或者真实)且在这些证据支持的范围内,提供意见和结论。反之,如果不说明鉴定材料的情况,检验、鉴定的结果、结论就失去了基础和根据,鉴定意见因此可能遭受可靠性质疑。现实中,也发生过因鉴定材料不足而导致鉴定结论饱受争议的真实案例。因此,明确说明鉴定材料情况,不仅是编写鉴定意见文书本身的需要,而且是减少鉴定意见争议,提高鉴定可靠性的必然要求。

  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不能脱离案件而存在,相关案情甚至左右着鉴定的结果、意见。因此,鉴定人为全面准确地鉴定所必要的时候,应当向委托人或者侦查人员了解与鉴定材料有关的案件情况。同时也要与案情保持距离,坚持适当原则,不能受委托人或侦查人员的倾向性影响。

  (四)缺乏有关保密问题的规范

  鉴定文书是否坚持完全披露原则,在现有规范中是难以明确的,而且,更没有涉及有关保密的问题。涉密材料、过程、结论能够披露,如何披露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通过程序上的不公开审理,能否符合“保密规则”的要求。

  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笔者认为,鉴定意见规范中有必要添加保密规范,对涉密的鉴定材料、鉴定过程等内容采取有限披露的原则,根据涉密的具体情况,确定披露的内容、范围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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