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行政学院学报在哪发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4-12-3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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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成功收录论文参考正确认识当下受贿管理的新条例制度

  摘要:行贿人不会无缘无故地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物,其任何送钱送物的行为都是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的期待。行贿的人总是希望有所回报,受贿的人也心知他人送来的财物是用来交换利益的。即使行贿人目前确实没有什么具体请托事项,但只要能够与位高权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建立“感情”,他们手中的权力总是能回报给行贿人超过贿赂金额的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了他人财物后,其“利用、行使职权”的行为必然就会“为他人谋取利益”;反之,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后,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无论是现实生活的一般判断、还是从法律的逻辑推理角度,都可以作出这种推定。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就可以推定为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需大费周章地去取证去论证。因此,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规定实际是画蛇添足之举。

  关键词:刑法,受贿,政工

  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难以把握、难以认定的问题。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后,办案人员只需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与其职务有隶属、制约关系、有足够影响力的人的财物,达到法定数额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而不需要再劳心劳力地去证明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谋取了什么利益、谋利与贿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等,大大提高了受贿案件的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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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严厉打击贿赂犯罪和有效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较之现行受贿罪的标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则大幅度地扩大了贿赂犯罪的构成范围,如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分歧颇多的“只收钱未办事”、“多次投资一次谋利”、“收钱与谋利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等现象都可以无争议地以受贿罪认定。如此一来,只要查实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就再不能以“没有谋利”作为辩解理由,有效堵塞了法律的漏洞,织牢了惩处“钱权交易”的法律之网。在当今贿赂犯罪发高的严重态势下,为有效打击贿赂犯罪,取消该要件必将有效地惩治贿赂犯罪并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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