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论文谈当下政治法研究管理新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15-01-17浏览:

  摘要:坚持把权利看作是王牌……纯粹是宣告我们作为公民的堕落。它也包含一种非理性的自我破坏行为。我们宁愿认真地对待义务,也不愿意试图规避其高于“社会生活最低要求”的任何事物,我们必须设法尽可能地全心全意履行我们的公共义务。本文选自:《当代广西》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当代广西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众多的栏目设置,当代广西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当代广西并获中国优秀期刊奖,现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关键词:共和主义,政治,自由主义

  契约主义者对权利首要性的坚持导致他们忽略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观点:对自由的信仰要求我们拥有道德地追求公共服务和政治参与的终极目标。契约主义者忘却了如下一点:一种权利伦理,如果离开了一种相应的社会责任伦理,就无法构成自由制度与实践之自足体系的基础。

  这一批评的问题在于斯金纳把权利先于义务的两种不同含义混为一谈。在第一种含义中,当且仅当权利在道德判断中占据正义的首要位置时,权利才能说具有优先性。言下之意就是,对某一安排或行动的一个良好论证是一个最终诉诸捍卫或促进权利的论证。当德沃金说我们的政治道德应该建立在权利而不是目的或义务的基础上时,他就是持这种见解的。考虑到权利和消极自由之间的密切联系,很难说斯金纳会不同意这一点。依据德沃金的分类,由斯金纳重构的共和主义,不是以义务为基础的理论,而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或者说仍然是以自由为基础的理论。

  权利优先于义务的第二种含义是,如果通常的情况总是,我们拥有的权利是优先于义务的;那么,我们从未或者说几乎从未具有任何社会义务。这无疑就是斯金纳力图加以批评的观点,但它并不包含在德沃金的论证之中。德沃金承认我们拥有社会义务,只要它们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即其最终的正当性不是来自于目的或义务,而是来自于对权利的维护与捍卫。正如德沃金指出的,这就使得这些义务纯粹变成“工具性的”,但是关于义务的这种工具性观点正是斯金纳重构的古典共和主义所倡导的。因此,在斯金纳和德沃金的立场之间,我找不到任何相关的差异,所以我认为这种批评是失败的。契约主义对权利优先性的坚持并没有妨碍它认真地对待由工具性共和主义者关注的观点。

  共和主义者认为,因为其公民的疏忽和冷漠,自由国家很容易败坏为非自由国家。当这一切发生时,为自由主义者和共和主义者所珍爱的消极自由就处于丧失的危险之中。这就确立了共和主义的核心问题,即去识别一个社会中避免腐败的危险并维持其自由制度的条件。

  因此,归纳这些主张,我们发现,至此为止,斯金纳的共和主义在于对消极自由理想的信奉以及对实现这一理想之条件的经验分析。共和主义者认为消极自由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但不是轻易就可以实现的理想。他们认为消极自由只有当个人都是好公民的时候才能实现,这就意味着个人必须积极地参与他们共同体中的政治生活,并为高层次的公民美德所激励。这种积极的政治参与和美德只有在那些用恰当的态度和性情去劝导个人的社会制度中才能被发现。

  对共和主义传统的反思向我们展示了这种“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问题所在,它忽视了自由制度的脆弱性,尤其没有认识到当这种脆弱性出现时对公民美德的需要。它忽视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根本洞见,即如果他们的制度要避免腐化和堕落,那么个人必须具备某些责任、美德、态度和性情。自由主义对“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信奉有助于解释它对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之善的敌视。

  然而,这一批评却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释的两条不同原则发生了冲突。第一条是他的正义感原则:他认为正义社会的可能性条件之一是公民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尤其是一个最高的秩序需要获得正义原则的支持。[24]如果没有这种尊重他人的动机,基本自由就得不到维持。罗尔斯认为,其理论的力量之一就在于它能够解释公民如何才能逐渐获得这种正义感。共和主义者可能会反对这种解释,但它完全不同于对罗尔斯信奉“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指责。

  斯金纳的进一步批评是认为当代自由主义者——这里他特别提到了德沃金——错误地认为权利优先于义务。根据斯金纳的说法,契约主义者认为“我们必须首先寻求在我们自己周围设立一条权利线,把它们看作是‘王牌’,并坚持认为它们优先于社会义务的任何要求”。

  斯金纳从他自己对共和主义传统的反思中得出的另一批评就是,契约论者持有一种有缺陷的法律观念。契约论者赞同共和主义者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强制对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是必要的,但他们却错误地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通过强制他人来维持我们的自由”。相反,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法律不仅仅通过强制他人来维持自由,而且也通过直接强制我们每个人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行动来维持自由”。[32]斯金纳暗示,契约论者的法律观念阻碍他们赞同共和主义者的结论,即法律的正当功能或许就是强制和诱导我们做维持我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

  斯金纳正确地指出,罗尔斯拒绝认可仅仅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对个人自由施加的限制。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中的某一方仅仅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选择牺牲自己的自由是非理性的。然而,斯金纳却错误地认为这一论证妨碍了罗尔斯接受公民身份的诸种义务和对共同善的信奉,而这些都是共和主义者所珍惜的。在考虑是否强制他们接受这些义务时,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考虑的不只是对他人有利,而且也包括对自己有利,因为这些义务将有助于保障安全。后一种形式之利益的重要性是被斯金纳本人所含蓄认可的:他认为,不能接受我们的公民义务“纯粹就是理性的失败,不能认识到我们自己的自由取决于投身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37]我的结论是,与自由主义对待权利、法律、“看不见的手”的态度一样,它的反功利主义并没有阻碍自由主义者认真地对待工具性共和主义者关注的那些问题。

  斯金纳多篇论文的一个中心主旨就是分析消极自由与历史上两种重要的自由观之间的关系。第一种自由观认为自由只有通过个人追求某些确定的目的和活动才能实现;第二种自由观认为在某些条件下,通过说服强迫某人实现自由是合理的。

  斯金纳认为思考消极自由的传统之一便是他所说的契约主义,它把这两种自由观都看作是前后不一致的而拒绝加以。在契约主义看来,消极自由存在于对个人行为之外部限制的阙如,因此它看上去似乎完全反对如下的主张,即个人只有在追求某些确定的目标和活动中才能享有自由;更不用说个人能够被强迫或强制而享有自由这样的主张了。

  然而,斯金纳却认为共和主义的观点表明,在消极自由与公共服务甚或强制之间存在着比契约论者愿意承认的更加紧密的联系。正如我们看到的,共和主义者从其对自由条件的分析中得出了规范性的结论,即个人有积极参与政治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对消极自由的信奉赋予个人合理地追求某些确定的目的和活动以特权。考虑到我们自由制度的衰退倾向,同时考虑到德性和参与防止这种衰退倾向的作用,重要的是我们得承认我们参与的义务。忽视这一点将导致腐败。

  对这一论证,我首先想指出的是,在关于自由的这两种主张的阐述中,存在着一种严重的含混。其含混之处在于它们对自由提出的到底是构成性要求(constitutive claims)还是工具性要求?共和主义者是想说,只有当行为主体充分履行其公民义务,他们才被认为是自由的吗?他们是想声称,即使行为主体受到强迫或强制,他们也仍然被认为是自由的吗?它们都是关于自由的构成性要求。或者这两个主张仅仅是指某些确定的充分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即可以使行为主体处于某种与通常所理解的不同意义上的自由之中。

  从他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斯金纳并没有提出自由的构成性要求。[40]因为,这将导致他放弃对消极自由的信奉,而这正是他的共和主义观点的出发点。相反,我认为斯金纳的观点是,契约论自由主义者被这种含混搞糊涂了,结果由拒绝自由的两种构成性要求进而拒绝自由的两种工具性要求。

  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斯金纳的批评:他断言自由主义者错误地放弃了自由的两种工具性要求,而这两种要求从共和主义的观点来看则是合理的。我希望我对斯金纳其它批评的讨论足以表明这一断言无法得到捍卫。自由主义者能够而且确实认为,自由的维护取决于共和主义者所强调的诸种条件。尤其是,他们认为除非个人拥有正义感并认可支持正义制度的义务,否则自由将不能得到维系。同共和主义者一样,自由主义者认为,为了保证个人做维持他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偶尔有必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这不是要否认,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在采取何种具体的必要的政策以维护自由方面可能存在分歧;它只是想表明,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在斯金纳的批评所指向的哲学抽象层面并不存在差异。

  我的结论是,斯金纳建构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并不代表对自由主义在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之态度的一种改善,因为它没有在两种立场之间找到任何哲学上的根本分歧。在自由主义对待“看不见的手”、权利、法律、共同善或自由本身的态度中,没有什么可以阻碍它赞成工具性共和主义对公共事务和公民身份之重要性的理解。相反,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明确地假定——同共和主义者一道——我们必须具有一种正义感,我们有责任支持正义的政治制度和有助于保障我们不会放弃我们自己自由的法律安排。

  虽然这是一个重要的让步,它与我在前文中提出的观点大体是一致的,但是由泰勒提出的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是斯金纳所没有涉及的)也许会终结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的划分。第一个问题涉及泰勒对“爱国主义”而不是对正义感或正义义务的强调;第二个问题来自泰勒的如下观点,即自由主义者一旦接受共和主义对保持自由的分析,就可能不得不放弃其关于中立性问题的信条。

  在接下来的两部分里,我将依次考查这些问题。斯金纳对契约论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批评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但仍然有可能的是,对工具性共和主义的重构可以对自由主义者提出更为有效的批评。实际上,我将把泰勒的论文解读为这样一种重构(当然还有其他方面)。我认为泰勒重构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并不能改进自由主义对公民美德和积极公民身份的态度。我将详细加以探讨的这两个问题可能会带来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之间的真正分歧,但我将证明,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中,自由主义者拒绝共和主义的观点都是正确的。

  在我对斯金纳的探讨中,我论证了自由主义者能够并确实接受了至少是某种形式的工具性共和主义的主张,即公民美德是维护自由的一个条件。例如,罗尔斯就把公民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与认可一种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的义务看作是维护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罗尔斯对这些学说的肯定足以表明,他并不赞同任何关于保持自由之自以为是的“看不见的手”的学说。

  然而,共和主义者或许会反驳说,他们所指的公民美德不能被简化为一种正义感或正义的义务。罗尔斯着力强调公民对诸如自由与正义这些抽象原则的热爱与信仰,而共和主义者却认为公民的忠诚和身份认同必须直接指向某些具体的政治共同体。这种对工具性共和主义的精致化在泰勒的讨论中清晰可辨。在泰勒看来,公民美德本质上就是“爱国主义”,因此,它是“以在一项特殊的共同事业中对他人的认同为基础的”。根据泰勒的看法,爱国主义是指“我没有致力于捍卫随便哪一个人的自由,而是感受到在我们的共同事业中对我的同胞的血肉相连的情感。”

  存在着对“美国生活方式”的广泛的认同,即对共同身份和历史的共享感,它是由对某些特定理想的信奉来定义的,这些理想在《独立宣言》、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以及类似的文件中得到了著名的表达,而这些文件的重要性又来自于它们与这种共同历史上的某些关键性转折联系在一起。[54]

  按照这种观点,一个美国的爱国主义者将因为与其公民同胞一起参加了一项共同的事业——提出并捍卫自由、平等这类“美国人的”理想——而感受到团结的纽带。根据对爱国主义的这种理解,很难看出在共和主义者和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之间有任何严重的分歧:大家在主要的观点上是一致的,即如果一个自由社会要维持的话,必须“投身于特定的理想”,如自由和平等的理想。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自由主义者坚守他们的立场而不是试图采纳共和主义的观点是明智的。其部分原因在于我怀疑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是否真的如反对意见所认为的那样毫无可行性。在此,人们只要考虑一下泰勒提到的美国的例子,或者加拿大人对他们新的《权利和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强烈信念,或者如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所指出的,人们在阅读一些伟大的自由主义文本——如密尔的《论自由》——时所受到的鼓舞。[55]既然这些例子表明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是可行的,那么,认为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是维护一个自由社会必不可少的观点就是错误的。

  援引这些孤立的事例来反驳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似乎是不公平的,因为提出一些例子来反驳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也是可能的。但是,一个总的观点是这些例子都打算阐明的:因为他们效忠的对象是根据自由来定义的,所以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者对压制自由的反应是义愤,对进一步捍卫自由之机会的反应是热忱。只要各种集体行动的问题能够得到克服,那么这些反应就会引导他们按照有助于建立和维持一个自由社会的方式(例如,投票、游行示威等)去采取行动。相反,对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而言,把公民的动机和维护一个自由社会联系起来的因果机制仍然是不清晰的,因为公民忠诚的对象与共和主义者宣称的爱国主义要实现的目标(维持一个自由社会)是不同的。压制自由和增进自由的机会本身不会激励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者,因此,这些情形不会唤起他们与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者同样的义愤和热忱。

  现在我想探讨一下对契约论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批评的最后一种重构。对于我对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的处理,工具性共和主义者可能会有如下的反应。不可否认,非自由主义式的爱国主义对维持自由来说不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这方面起到相反的作用。但实情依然是,在一些社会(也许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中,相当比例的公民事实上强烈地认同这样一些目标,例如维护文化和语言、捍卫传统和习惯等等。在这些社会中,国家尽其所能地保护和促进这些可疑的文化和传统是非常关键的,倘若它不这样做,并且存在着对文化和传统的侵蚀,那么就很可能导致针对国家的对抗性反应,而这将危及它所支持的自由制度。

  对共和主义反驳的这种陈述把我引向第二个问题,在泰勒关于共和主义的讨论中它可能导致共和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即中立性问题。在接近文章的结尾,泰勒论证说认真对待共和主义对自由社会之生机的条件分析,在某些社会的背景中,将迫使自由主义者放弃国家在关于良善生活的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的学说。[56]假如共和主义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国家不可能在爱国者和非爱国者或重视政治参与的人群和不重视政治参与的人群之间保持中立。同时,国家也不可能在维持和促进作为公民爱国忠诚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具体历史制度、文化和传统中保持中立。根据泰勒的看法,在这些方面坚持中立性的自由主义制度是自毁长城。

  尽管这一段文章不无含糊之处,但他似乎在发出这样的警告,如果不采取这种文化-语言政策,自由民主将可能崩溃。他继续指出,对于在一个像魁北克这样的社会里维持自由所做的反思将引导我们对自由主义的契约论模式提出严厉的质疑。契约论自由主义的失败,是因为它既想保持中立性的信条,又想保证自己的生存。在一个像魁北克这样的社会里,这些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保证自由主义制度生存的唯一途径就是放弃中立性。[58]

  自由主义者应该如何回应工具性共和主义的这种批评呢?我认为对泰勒的观点可以做如下两点回应。首先,那些肯定中立性信条的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并没有普遍地按照泰勒的批评所揭示的方式来理解这一信条。其次,即使把这种被误解的中立性概念放在一边,泰勒的例子最多只能表明自由主义者在这个案例中放弃中立性的主张;它并没有证明中立性不是正义的一个要求(这在本质上就是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让我对这些观点试着做进一步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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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政工师论文谈当下政治法研究管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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