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交易情境下的食品安全监管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综合论文发布时间:2020-09-28浏览:

  [摘 要]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的食品流通形式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其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反思,也给当前的政府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在回顾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交易成本等理论的视角审视了网络平台交易情境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提炼出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两个核心要点。结合理论启示和實践经验,提出了以信息共享为关键、实现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并阐述了该监管模式的发起、分工和保障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为开展高效率、可持续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网络交易;食品安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

食品安全论文

  一、问题背景

  新零售浪潮下的中国网络购物市场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但需求侧的网民数量和互联网渗透率逐年上升,供给侧的在线支付、快递物流等配套服务的质量也明显提高。繁荣的网络购物市场带动了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目前网络食品交易主要包括网络食品零售和网络餐饮外卖两方面内容。网络食品交易不仅迎合了居民多样化、个性化、便捷化的食品消费需求,丰富了居民的消费选择,也拓宽了食品企业的营销渠道,并带动了交易平台①、快递、送餐、包装等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

  然而,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良性发展。官方媒体的曝光进一步提高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公众关注度。例如,网络食品零售方面,国内涉嫌销售日本核污染食品的网上商家多达13 000多家;网络餐饮外卖方面,饿了么订餐平台入驻餐饮店多家涉嫌无证经营,订餐平台还存在引导商户上传虚假经营信息,甚至默许无资质的黑作坊入驻等情况。

  网络食品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及其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在短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经费、设备等存量监管资源相对固定,却承担着跨地域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网络食品交易带来的许多增量监管任务,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和考验。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如何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模式,以合适的方式将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纳入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内,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不但适应了食品的网络平台交易情境,也是对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实践的有益补充。

  二、文献回顾与评论

  (一)文献回顾

  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历程较短,因而该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研究也较少。纪杰(2018)以供应链视角考察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提出了由行政规制、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构成的规制工具组合[1],其特点在于对各个规制工具可能涉及的内容做了全面的探讨,但所提出的规制工具组合中的许多内容是对线下食品安全规制工具的简单重复,缺少适应网络食品交易特点的针对性解决办法。赵鹏(2017)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食品安全法律义务进行了探讨[2],回顾了2015年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的规定,指出以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实践对平台责任的强化超过了适当限度。作为本地生活服务的重要部分,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研究成果明显多于网络食品零售。洪岚和尹相荣(2018)构建了社会共治视角下的、以贝叶斯网络模型为基础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预警系统[3],文章侧重于信息技术和数学方法,但较少涉及制度和政策问题。程信和和董晓佳(2017)认为网络订餐平台的自我监管应被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框架[4],考虑了网络订餐平台的资源禀赋和能力,但几乎没有对平台自我监管的意愿和动力的进行探讨。刘鹏和李文韬(2018)引入了西方国家的政府监管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智慧监管”(smart regulation,智慧监管为此文作者之译)理念,并比较了“智慧监管”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监管之间的差异,进而说明了“智慧监管”在解决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难题中的相对优势[5]。颜海娜和于静(2018)以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阐释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运动式”治理的困境[6]。该文章的核心内容是提出了历史因素、环境因素和主观因素是造成“运动式”治理路径依赖的根源的命题。此文的特点在于以较强的理论视角揭示了“运动式”治理持续至今的原因,但较少涉及近期的其他监管实践。

  上述文献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综合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实现协同监管(co-regulation)和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观点上达成了共识,这种食品安全治理理念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政策取向。若跳出网络平台交易的情境,可发现这种强调多方主体协同监管的共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是经过了较长一段时期才逐步达成的。

  早期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主要强调政府对食品市场的干预。诚如Antle(1999)指出的那样,直到20世纪90年代,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机构和食品技术专家从事的领域[7]。然而,在多个工业化国家出现的一系列食源性疾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成为政治和经济的共同需求[8]。Henson and Caswell(1999)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两条原则:科学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9]。其中,科学性原则是指食品安全监管要基于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经济性原则是指最优的监管力度需要保持在食品安全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之上。反映在实践中,经合组织成员国广泛采取监管影响分析(RIA,i.e.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系统性评估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成本和收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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