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论文发表对农机应用建设管理新发展的措施管理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农业科技发布时间:2015-03-07浏览:

  摘要:农机安全关系重大,作为生产厂家不应该只注重市场利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相关执法管理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要注意对违规生产的农机厂家进行查处,严禁不合格产品流通市场,从源头消除拖拉机安全隐患。特别要对一些私人经营修理改装拖拉机的店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严禁对拖拉机进行非法改装。对违法生产厂家和对拖拉机非法改装的修理店进行严厉处罚,这样才能提高管理效果。

  关键词:农机,安全管理,监理制度,农业科学论文

  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量大,人员普遍偏少,上路执法相对薄弱,政府要在人员配置上给予支持,增加人员,加大上路执法力度,确保足够管理力量才能实现农机安全管理的全覆盖。加大农机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是保障农机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是提高农机监理执法能力的重要手段,落后的办公条件和设施装备无法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像办公必需的电脑、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还有农机监理执法专用车及相关宣传设备和专业设备,对农机进行安全检测的检测线、检测仪、电子桩考仪、酒精检测仪、摄像机等要予以配备。农机监理人员还应该配备统一标志服装,便于进行服务和执法。

  农用拖拉机安全管理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就可以改善农机管理被动局面。农机管理建立健全法规,做好各个管理部门的协调,争取政府的有效支持,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对提升农机安全管理水平都能够发挥重要积极作用。只要多管齐下形成管理合力,就可以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安全上路,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 当前农用拖拉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机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不明

  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个别环节与国家相关法律、部门文件衔接不到位,难以操作。拖拉机管理法规不少,但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一些法规不明确的地方,致使出现了管理真空或者管理乱象。像广西多功能拖拉机入户提交车购税问题的规定,相关法规就不够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拖拉机申请注册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就没有明确要求提交拖拉机车购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拖拉机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些法规与部门的文件规定衔接不到位,部门之间理解上的差异,给农机监理部门业务工作及管理上造成了难题。

  1.2 管理部门之间缺少配合

  拖拉机安全管理涉及到交通安全管理、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田间安全作业等庞大的系统工程,仅靠农机监理部门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交通、质检、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合作。但实际进行农机安全管理时,部门没有形成管理合力,往往是为了落实政府的工作要求或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几个部门相应联合下发了一些文件,而具体落实实际操作也只是农机管理部门单方面而已。农机监理部门力量薄弱,在实施安全管理行为时有些力不从心,必然要造成许多安全管理死角的出现。

  1.3 农机产品质量把关不严

  由于一些生产厂家受市场利益驱动违规生产超标拖拉机,造成拖拉机安全性能严重欠缺。农民购买后不仅在农机监理部门难以入户,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和安全隐患。对这些拖拉机生产厂家进行规范管理,是从源头上消除拖拉机安全隐患的重要措施。另外,一些机手非法改装、拼装拖拉机,甚至用上报废零部件,导致机车性能差,安全性难以有保障,加上超载严重,其安全隐患大幅增加。这些问题拖拉机一旦上路,不仅给拖拉机手自身带来安全隐患,也会给其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1.4 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

  农机监理部门对农用拖拉机监管执法还缺少法律依据,进行相关监管自然存在一些缺失和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规定,农机部门负责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但没有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管环节严缺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等级路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执法检查,处理违法及农机事故处理等。随着农村道路的发展,县、乡级道路仍是一些村级道路已属等级内道路,但这些道路是拖拉机作业、农业短途运输的主要活动范围,而在这些道路范围农用拖拉机的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等都没有给农机监理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乡村道路往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最薄弱的地方。这就导致拖拉机安全事故不断的重要原因。

  1.5 农机监理经费投入不足

  长期以来,农机监理缺少足够的经费支持。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大多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没有拖拉机检测线及安全检测机械设备,缺少了现代设备光靠人工技术对拖拉机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其能力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限制,给拖拉机留下了安全隐患。另外,电脑、电子桩等现代办公设备配备不全,执法车辆不能统一配置,统一服装标识难以就位。这些也给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及农机管理执法造成一定的困难。

  2 加强农用拖拉机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2.1 加大农机安全管理立法力度

  农机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法规。农机安全问题涉及很多方面,相关立法也要及时跟进。关于农业机械管理方面的法规已有《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但随着农业机械不断升级换代,自然会出现一些法规真空,原有的法规难以实现全覆盖。像广西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提交购置税问题,因为没有统一法规限定,造成不同部门的不同理解。还有这改装车辆的问题,交通法规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如何进行控制管理,相关法规并没有具有界定。因此,规范拖拉机安全管理,要从立法角度进行规范,要制定专门的农机管理法规,为农机管理给出明确而详细的管理规定,而且要让各个执法部门能够明确自己责任,实现管理的全覆盖。

  2.2 加强对农用拖拉机监管执法

  农业机械量多面广,执法环境特殊,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用拖拉机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拖拉机安全隐患通报制度。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拖拉机安全隐患信息,定期报送同级安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勤务联动机制。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派出所等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集中整治各种严重农机违法行为。要建立执法监控责任制。要对执法责任和管理任务进行分解,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应该负责进村入户,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驾驶人员到县级农机驾驶培训学校参加驾驶培训学习,持证开车。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对无证上路拖拉机驾驶人员进行查处,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还要组织监理人员,深入到田间场院进行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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