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下乡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农业科技发布时间:2021-06-10浏览:

  摘 要:在资本逐利、政府引导、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等力量的推动下大量工商资本纷纷下乡助力乡村振兴。从农民的视角来看,资本下乡在产权关系、生产地位、利益分配等方面对农村的生产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引导资本下乡助力乡村振兴关键还是要站在农民的视角,维护好农民的利益。

  关 键 词:资本下乡;乡村振兴;生产关系

农村发展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兴则百业兴,农村稳则天下安。自2004年至2020年,十七年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聚焦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所决定的。我国的国情就是人口众多,光是要解决十四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就有很大的任务。注重三农问题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中之重。即使近些年来我国的城乡人口格局有所变化,但我国仍有5亿多的农村人口,要让这些人和全国人民一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必须注重三农问题的解决。另外,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乡村发展的不充分。可见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未来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十九大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其中,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而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又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是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有效途径。所谓资本下乡是指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产业,从事农地开发或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行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间接进入,农户与工商企业只是在农业生产的产前或者产后环节发生联系,工商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加工、流通、储运等活动。二是直接进入,随着国家土地政策改革的推进,工商资本可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直接介入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中。近些年来,受政府政策引导、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工商资本选择直接路径进入农业产业领域,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农地流转问题,而农地流转又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资本下乡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对于农村生产关系的影响,以帮助各地完善引导资本下乡的体制机制,更好地贯彻国家政策,助力乡村振兴。总之,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有序引导资本下乡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资本下乡的实践逻辑

  (一)资本逐利

  资本在土地流转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所谓资本就是能够产生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流通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价值增殖,以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1]。这就是说,追求利润乃是资本的本质属性。另外,利润还是资本转移的指挥棒,当资本具备自由流动的条件时,它会尽可能地从利润低的部门向利润高的部门转移。马克思关于资本及资本转移问题的分析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下乡问题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工商资本下乡同樣也遵循资本逐利的逻辑。当前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工商业部门如钢铁、煤炭、水泥等多个行业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许多企业面临投资回报率下降、利润减少、市场竞争压力大的问题,大量过剩资本迫切需要转移资本等生产要素,重新寻找新的利益增长空间。从产业链条上看,农业产业链长,并且从生产到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存在较高的投资效益与较大的增值收益空间。因此,撤出二三产业进入农业产业领域成为工商资本的现实选择。另外,还有一部分工商资本下乡是为了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资金补贴或者圈占土地,搞资本运作、进行非农化建设等不正当行为。

  (二)政府推动

  政府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中央政府负责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在中央政府层面,鼓励支持资本下乡,走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道路是近些年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尤其是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工商资本被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摆在了突出的地位。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2019年《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户+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等方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和支持务农业主体与小农户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切实保护好企业家合法权益。因此,可以看出,中央层面在不断探索、完善工商资本下乡的制度设计,顶层设计日趋明晰化,为资本下乡提供了政策基础。

  从地方层面看,各地方政府也都积极响应、落实中央政策,纷纷出台政策激励资本下乡。如为下乡资本提供支农惠农资金补贴、金融政策扶持、放宽资本准入门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此过程中也存在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政绩目标或者政府官员为了政治升迁而不顾地方实际片面激进或者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现象。如设定招商引资的硬性目标、承诺给予下乡流转土地的工商资本每亩地多少奖金补贴、提升“表现突出”企业负责人的政治地位、借助村级组织的力量恩威并施利用人情、关系、群众舆论甚至乡村混混等非正式力量动员农民推动农地流转等。但是,不管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正面引导还是强制流转都在客观上对资本下乡起了推动作用。

  (三)农村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为资本下乡提供了现实基础。首先,资本下乡是传统农业转型的需要。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成为更加迫切的任务,而资金又是长期以来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工商资本能够凭借其在资金、技术、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为乡村发展输血、造血,注入资本活力。其次,资本下乡是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弥补农产品供给缺口的需要。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在饮食方面,人们需要的不仅是吃得饱更要吃得好。农产品消费结构升级,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品种等有了更高的要求。而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其生产能力不足,因此我国在农产品供给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口。工商资本的进入可以优化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能力,从而缓解供需失衡的矛盾。再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截止2019年,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已接近40%,总规模达到5.4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土地面积也呈逐步上升趋势。这也为资本下乡提供了契机。

  三、资本下乡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

  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视角。生产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所谓生产关系就是指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三方面构成。下文将从生产关系的三方面构成入手探究资本下乡对农村生产关系带来的影响。

  (一)对产权关系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支配、使用等方面结成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显示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及其背后的经济关系。所有权(广义的所有权即产权)是所有制在法律意义上的体现,所有制是产权的经济形态。马克思还指出产权不只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集合,产权除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其他多种权能,这些权能既可以分离也可以统一,可以同时归属于同一主体也可以分开为不同主体所有。资本下乡流转土地,不可避免地对农地产权关系造成一定影响。土地流转实际是土地产权权能的分离。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后,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国家集体所有,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农民保留承包权,工商资本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农民失去了土地经营使用权。在马克思地权理论中,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中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指使用者根据一定规则而对土地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在我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之下,对于农民来说重要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经营权,因为人们可以凭借使用权而获取收益。

  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对不同农民土地产权关系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当今的农村社会中,已经不再都是单一从事土地种植的普通务农户,由于收入来源和就业方式的差异,农民群体内部发生了分化。学者们根据农户对土地依赖程度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三类:纯务农户、兼业户和脱农户[2]。不同类型的农户对土地依赖性不同,因而他们的土地流转意愿也会存在差异。纯务农户就是指单纯依靠土地为生、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根据种植规模和家庭情况的差异又可以把纯务农户分为种植小户和种植大户。种植小户一般是受身体或年龄条件的限制只能在家务农以土地为生的残弱病户和老人家庭农户。种植大户是指靠流转邻居、亲属或村内他人土地进行小规模土地耕种的农户。纯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最强,土地是他们的唯一收入来源,因而他们的土地流转意愿最弱。兼业户是指将务工与务农相结合通过半工半耕方式而谋生的农户。一种情况是采取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方式即家里的老人留在农村种地,年轻人在外打工;另一种是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方式即妇女在家种地,丈夫在外务工。而且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很多务工人员都是季节性务工,即农忙时节返乡务农,其他时间在外务工。兼业户的流转意愿较纯务农户高但他们的流转意愿也不强,因为务农收入仍然是兼业户的重要收入来源,他们对于土地的依赖性仍然很强。脱农户是指完全脱离土地,以非农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农户。这类农户有稳固的谋生手段和收入来源,在城里能够安家立业,对土地依赖程度最低,流转意愿最强。纯务农户与兼业户在面对工商企业下乡流转土地时很可能采取抵制和拒绝的态度。但是工商企业下乡流转土地有连片需要,而政府又有招商引资的政绩目标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看到,资本与权力合谋借助各种力量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对农户进行强制流转的现象。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农户流转土地并非都出于自愿而是存在资本与权力合谋对农户土地进行强制流转的现象。毋庸置疑,当农户在自愿基础上根据家庭条件的禀赋做出流转土地的选择时,土地产权关系的改变对他来说影响并不大。因为即使不是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这类农户也会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只是改变了土地流入方。而且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比流转给其他农户还将获得更高的租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被流转的农户。对于被流转农户来说,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出于强迫,被“剥夺”了土地经营权,他们就失去了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支配与使用,也就失去了土地产出的收益。被流转农户除了获取少量的租金外,只能靠出卖自身劳动力为生。处在这种处境下的农户似乎无异于《共产党宣言》中恩格斯所定义的:没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的无产阶级,只是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限制,这些农户没有完全的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

  综上所述,对于基于自愿、平等基础上流转的农户来说产权关系影响很小,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户的发展。但对于被强制流转的农户来说。资本下乡改变了他们对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对农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生产地位的改变

  首先改变新中农的地位。所谓新中农是指一些通过支付低价租金流转亲戚朋友或村内他人土地进行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即上文所指的种植大户。新中农流转土地的规模一般在几十亩,通过小规模经营他们一年所获经济收入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水平,并且他们可以在村内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由于他们的收入处于中等水平所以又被称为农村的中间阶层。中间阶层是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结构性力量,他们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在农村社会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3]。由于主要收入来自种田,他们的主要经济、社会关系都在村内,其利益与村庄事务有着密切关系。所以他们通常是支持党和国家政策的积极分子,是村庄公共事业的倡导者,村庄秩序的维护者,在活跃农村、建设农村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且他们在推进农业新技术改进、农业新机械采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商资本下乡大规模流转土地对中间阶層农民有着很大的消解与破坏作用。据调研,农村中自发流转土地的租金价格为每亩300-500元不等,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租金为每亩 800-1000元不等。所以当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后,以前选择把土地流转给村里种植大户的农民会转而把土地流转给支付租金更高的工商企业,而原本的种植大户会因为无法承担高价租金无力与工商资本竞争。因此,资本下乡很可能使中间阶层通过低廉价格流转土地进行小规模经营的途径得以破产,从而由中间阶层变为中下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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