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安徽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安徽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技)师资格满7年。
(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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