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及方法论若干问题的反思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生态学发布时间:2019-07-02浏览:

  [摘 要]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及方法论问题至关重要。尽管近年来学界对此非常重视,研究成果也颇多,但其中不免存在某些疏漏甚至是误区,如不加以厘清,可能会影响中国环境法学未来的发展。现代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但唯有权利研究方法才能体现其法学品格。环境法学研究还需运用生态学研究方法,但不应忽视同样重要的环境科学研究方法。计量法学是目前较为前沿的法学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可以很好地运用于环境法学中。主客一体论和主客二分论都有其可取之处,应构建新的“主客二分”论并以此作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此外,还需审慎看待法学研究方法及方法论的生态化,目前还不宜盲目将其运用于整个法学领域。概言之,研究方法体系的合理构建和方法论的正本清源,应当是今后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环境科学研究方法;计量研究方法;“主客二分”论

环境科学论文

  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及方法论问题至关重要,“它影响环境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着环境法学的整体水平和研究的实际效用”①。金瑞林、汪劲两位先生在回顾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时指出,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单一、陈旧,是当时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②。21世纪后,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取得较大发展,但它与传统法学学科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研究方法及方法论滞后是主要影响因素。近年来,中国环境法学界对此问题非常重视,进行了很多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难免存在疏漏甚至误区,会阻碍中国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甚至使其偏离正确方向。笔者认为,应当对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及方法论进行反思,从而推动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取得更大进展。

  一、权利研究方法应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通过环境法学者数十年来孜孜以求的研究,中国的环境法学在研究方法上不断推陈出新。其中,既有方法论层面的唯物辩证研究方法,包括价值分析、实证比较等,还有从其他学科借鉴来的研究方法,如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和生态学方法等,似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当学者们面对如此多的研究方法时,不禁要问:“到底什么才是环境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特别是那些从其他学科引入的研究方法,是否会使环境法学研究滑向其他学科的怀抱。要弄清该问题,首先需从环境法学的学科属性着手。尽管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法学是交叉学科,但究其根本仍归属于法学范畴。这就决定了唯有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才是环境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而这个特有的研究方法就是权利研究方法。

  当下,学者们已普遍认同了权利是法的核心内容,因而权利也就成为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在现代法哲学中,权利是更根本的概念,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都应当以权利为本位。”①既然权利能够反映法学的学科特质,那么在其基础上构建的权利研究方法就自然成为法学研究特有的方法。可见,遵循“权利是现代法学基石范畴”的逻辑,推出权利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是自然而然之事。遗憾的是,这点竟然被学界严重忽略了,在现有的各种法学研究方法论著中,几乎无法找到“权利研究方法”的字样,且这种状况也同样存在于环境法学研究当中。

  既然权利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那么环境法学遵循这种研究方法就不至于因研究方法偏差而导致偏向。既然权利是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那么在研究中始终坚持使用权利研究方法,就能保证其作为法学研究的“质的内在规定性”。在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中,权利研究方法不仅属于核心方法,更是基本立场。实际上,中国环境法学界非常重视权利问题,权利在环境法学中具体体现为环境权。吕忠梅教授遵循“权利是现代法学基石范畴”的逻辑,提出:“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所有环境法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法律理论的展开都是围绕着环境权的保护与实现这一目的。”②20世纪末以来,中国环境法学界围绕环境权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不仅形成内涵丰富的环境权理论体系,还形成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研究方法,即环境法学的权利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凡以环境权为路径开展的环境法学研究,都可以归为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的范畴。中国早期的环境权研究主要从其他学科切入,直到后期才摒弃了其他成分,彰显法学品格。

  “对环境权的研究逐渐从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宏观价值层面转向从法学内部包括公法和私法等学科进行规范分析和技术构造,弱化了其价值属性,强化了其法学品格。”③也唯有环境权具备法学品格后,才有可能成为法学特有的權利研究方法。权利研究方法能够保证环境法学的法学品格,是确保环境法学不滑向其他学科的保障性研究方法。王彬辉研究了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基石范畴的问题后指出,环境权构成了环境法历史起点的逻辑统一,揭示了环境法的深层特性,是环境法制度安排的核心,规范着环境法体系的设定,因此它“是贯穿于环境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基石范畴”。此外,她还将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提升到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以环境权为基础构建环境法学的权利研究模式,并设计了研究框架④。

  二、在生态学研究方法之外重视环境科学研究方法

  环境法学是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权利研究方法只能保证其作为法学的品格,还需有其他研究方法保证其自然科学品格。目前,学界谈论最多的就是生态学研究方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金瑞林教授就曾指出,生态学关于“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和“生产对资源的需要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这两个基本要求,应成为人类处理环境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指导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①。然而,他只指出了这种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却未明确强调需将其作为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直到21世纪初期,环境法学界才开始意识到生态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蔡守秋教授指出,在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中,“生态学方法是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并明确提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就是“以生态学方法为主的综合分析法”。他还引用联合国官方文件的定义,将生态学研究方法界定为:“一般指根据‘对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的生态相互作用和过程的最佳理解’进行管理……是指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②事实上,人类之所以能在生物圈发展至今,离不开赖以生存的整个生态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严重失衡,这是环境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法的实质应是生态规律的法律表达,理应以生态学作为其重要的研究方法。环境法学研究中引入生态学理论,能弥补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使环境法学摆脱传统法学窠臼而真正独立。

  将生态学方法作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法学界的普遍共识。但学界在强调这种方法时却忽略了另一种研究方法,即环境科学方法。二者同为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既存在联系但又各有侧重。生态学重点研究生物与环境间的关系,还研究自然生态系统及与其相关的各种过程,包括环境对生物的影响及生物对环境的反作用。环境科学则重点研究与人类有关的环境过程,人类社会对环境过程的影响以及环境变化与人类的关系。概言之,前者以生态系统为中心,后者以人为中心③。这就决定了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作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亦各有偏重。刘培桐教授曾指出,环境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应是当代的系统论,并提出“人类—环境”系统分析与综合的步骤与内容,以及“人类—环境”系统工程④。但此后环境科学界却少有对该方法的研究。

  其实,环境科学方法乃是一系列方法的综合,它既包括将其他学科(如数学、统计学、化学分析、区划和规划等)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环境科学,也包括将新技术(如系统分析、遥感和信息技术等)应用于环境科学,还包括将其他学科的理论转化为方法论,如生态学的许多基本理论就被转化为环境科学方法论,并被用于环境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可见,环境科学与生态学两种研究方法各有特点,因此在环境法学研究中,除了运用生态学方法外,还必须积极、充分地运用环境科学方法。尽管曾有学者指出“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决定了科学数据和环境科学方法对法学研究和制度设计的基础性作用”⑤,但是,中国环境法学界在以往的研究中却忽视了该方法,这实为研究方法的重大漏洞。环境科学研究方法对环境法学研究非常重要。如果说权利研究方法是环境法学的法学品格的保证,那么环境科学研究方法就是环境法学环境科学品格的保证,也是环境法学研究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研究之处。此外,与生态学研究方法较注重宏观层面不同的是,环境科学研究方法更注重微观层面,更适用于指导各种污染防治等具体领域的环境法学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环境科学研究方法更倾向于以人为中心,以其作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有可能陷入人类中心主义的泥潭,因而在实际运用时必须注意这一点。

  三、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引入数学和计量研究的方法

  馬克思曾说:“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①环境法学也唯有运用了数学,才能成为科学。也有环境法学者曾意识到这个问题并指出:“数学方法也是环境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法……我们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协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对环境质量、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性分析,还要进行定量分析,要研究环境质量的量变和质变的转化过程,认识规律并加以控制。国家对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调整也必须以质和量的分析为基础。”②但遗憾的是,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在大量引入自然科学方法时,竟然忽略了数学这个“自然科学的皇后”(德国数学家高斯语)。

  对法学的计量研究或者说计量法学的兴起,为将数学方法引入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契机。计量法学是目前较为前沿的法学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定量的研究方法,计量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是指以一定的法学理论和统计资料为基础,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与计算机技术,以建立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研究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③。它主要可用于涉及数量变化关系的部门法中,过去主要见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学。而在环境法学这个同样需要定量研究的领域,计量研究方法或者说计量法学却长期被忽视。实际上,环境法中存在很多涉及数量的法律现象,虽然它们背后主要反映的是环境科学规律,但其中已然包含了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律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计量研究法应用于环境法学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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