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办法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市场营销发布时间:2012-03-03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11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招投标范围不断扩大,行业自律机制初步建立,市场监管力度明显加大,部门协作配合逐步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目前,从建设工程发包、机电设备进口、产品和服务采购,到科研课题立项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等基本上实行了招投标。
目前,中国招标有政府采购招标、国内工程发包竞争性招标、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药品招标等,政府采购招标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不同领域的招标,不同的招标形式,评标办法也各不相同。评标方法名目繁多,五花八门。但是,实际上归纳起来也就两种,即,综合评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这两种评标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相对应:
综合评价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那么在招标中,如何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有利于招到满意的标的呢?
笔者根据多年的招投标经验,认为选择评标方法的主要依据是:
1. 潜在投标人的状况(国籍,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管理体系,信誉度,生产/施工能力,等);
2. 招标项目的特征(技术性能/参数,工艺水平,施工难度,交货期/工期,等)。选择评标方法的原则是:
1. 如果潜在投标人价格因素以外的评标因素差异较大,宜选择综合评价法。如果考虑较小的价格因素权重:≤0.6,宜选择综合评价法。
2. 如果潜在投标人价格因素以外的评标因素差异较小,宜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如果考虑较大的价格因素权重:≥0.7,宜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当前,政府采购招标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普遍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基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来定标;单一来源采购由于供应商只有一家,所以只有通过采取谈判的形式,尽量压低供应商的报价。
当前,国内工程发包竞争性招标,普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国内工程发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工程招标”)具有下列特征:
对于一般工程而言,潜在投标人都是中国境内的公司。招标人可以找到能达到要求且旗鼓相当的潜在投标人,即,潜在投标人在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管理体系、信誉度和施工能力等方面都势均力敌。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招标就变得非常的清晰,最低评标价法不愧为一种适用的评标方法。
当前,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普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受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以下简称“世行招标”)的影响较深。世行招标的评标方法是最低评标价法。于是,国际招标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种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下列情况:
1.世行项目基本上是“扶贫”项目,遵循的是“最经济原则”,“好用、够用”就可以了。国际招标项目大都是技术改造项目,通常要求“高起点、高技术含量”,通常要遵循“最优原则”,即,要遵循“最高性价比原则”。最低评标价法充分体现了“最经济原则”而不能体现“最优原则”。
 2.国际招标通常是全球采购,潜在投标人大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工业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财务状况和信誉度有较大的差异。潜在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制造工艺也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势必带来价格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难以量化折算成价款的。
3.通常,在国际招标中,考虑价格因素的权重比较低,一般≤0.6。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国际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价法,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希望以后有关主管单位能够认识到这点,在此方面进行调整。
当然,无论综合评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均存在一些缺点和局限性,同样的招投标项目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尽最大可能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法”。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将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因素设置得科学合理,这样就能避免一些不利因素,将招投标的风险控制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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