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强化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措施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园林学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提升城市绿化档次和整体园艺水平,本着资源共享,保障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目前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性意见,仅供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构配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考
1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2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经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 凡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5 凡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
     6 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且园林绿化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已经依法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办理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招标投标。
且由国家、集体投资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属于保密、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8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应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不具备招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9 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者经济损失的,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2)增加工程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
  (3)采购或者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4)总包、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失误的;
  (5)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
11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2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3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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