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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哲学杂志投稿发表了宪法经济哲学基本问题,宪法经济哲学是社会哲学的理论范畴,宪法经济制度是论证国家性质的基础上得出的,论文探讨了宪法经济哲学的本质,从源头上厘清“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归根结底,都需要宪法经济哲学理论作支撑。

哲学杂志投稿

  [摘要]宪法经济哲学作为宪法经济现象产生的深层理论,是宪法经济解释理论的逻辑前提,需要深刻认识才能正确把握蕴含的基本问题。宪法经济哲学本质是经济基础决定宪法的经济功能,表现在宪法反映经济基础、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决定宪法经济功能的调整。从这种本质出发,可以回答中国宪法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文章认为,目前我国的生产力不适合纯粹公有制,计划性的资源配置手段需要更高的生产力,需要寻求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所以以社会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产生,市场配置资源方式需要得到确立、发展。同时,需要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国家所有权基于宪法义务生成的权力(利)。国家要积极保障公有制、保障全体公民对最重要生产资料的分享权。

  [关键词]哲学杂志投稿,宪法经济哲学理论,社会经济结构,市场经济,国家所有权

  宪法经济哲学属于整个宪法社会哲学理论的范畴,是宪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重要因素之一。宪法上的经济制度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按社会发展规律以及充分论证国家性质的基础上得出的。宪法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一种确认。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面临着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必要性,对经济制度如何进行调整成为关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制度发生较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都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调整。这种调整使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面临着私有制的质疑。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宪法经济哲学理论,运用宪法解释理论来阐述清楚中国宪法经济哲学的基本问题。具体来说,就是用正确的宪法逻辑思维、社会经济规律来认知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及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上、实践上的质疑与困惑。

  一、宪法经济哲学本质:经济基础决定宪法的经济功能

  (一)宪法反映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必须反映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宪法是经济社会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社会,所有生产者、消费者的行为都通过商品交换来联系。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格、供求、竞争都按市场因素决定。一方面,等价交换要求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平等,拥有特权的社会阶层会打破价格、供求、竞争之间的机制。因此,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必然会要求平等的社会构造;另一方面,商品竞争要求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必然要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不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要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由此产生自由观念。当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主导地位时,平等自由就成为普世性价值。“近代宪法正是以自由平等为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譹訛其次,宪法是经济制度化的基本形式。经济制度不同于经济基础,经济制度来源于经济基础的力量,并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而“经济制度反映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生产目的进行分配社会产品及管理国民经济原则的制度。”譺訛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并反映经济基础的制度,国家通过宪法来确认、调整经济关系来形成,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必须与经济关系(基础)相适应。因此,宪法确认的经济制度并不是主观的产物,它必须与一定社会阶段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为客观依据。在农业生产社会,生产关系主要靠土地建立起的人身依附关系,正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没有产生的原因。到工业社会,生产资料不再单一局限在土地,需要利用更多的矿藏、水流等资源,必然要求更先进、更平等的生产关系。因此,宪法有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制度,以此基础建立一种经济管理体制,即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

  (二)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决定宪法经济功能的调整

  按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因素是生产力水平及资源配置方式。从生产力水平发展来看,人类社会经历了采集狩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能源社会。从资源配置方式来看,人类社会主要存在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三种类型。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各有不同,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然经济直接向市场经济转化,这种类型主要是西方发达社会经验;另一种是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逐步过渡,这种类型主要是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类型。譻訛社会经济结构转型需要从生产力水平及资源配置方式两方面来寻求改变,同时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决定着资源配置方式,农业社会对应的是自然经济,工业社会对应的是市场经济,后发型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是公有制内涵,高度集中的计划机制也为国家一定时期内快速工业化起到的催化作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商品经济时代)经历几个世纪的资本原始积累,这种资本积累虽造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但不断促进生产技术革新,使生产力水平快速步入工业社会。作为后发型国家,一方面要避免资本主义式的血腥暴力(遂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方面要完成资本积累,面对资源极为缺乏的局面,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模式成为绝佳的手段,通过国家有计划的分配和积累,社会生产、交换全部按指令进行。短时间内这种模式对资本原始积累极具历史贡献,为发展中国家短时间内集中国家力量初步建立工业体系起到非常大的贡献,但终归不是长久之计。一方面,市民社会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前必然存在。长时间的高积累、低分配导致社会更加贫瘠,严重阻碍市民社会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革命精神的鼓励下具有牺牲精神,但长时间这种积极性必然受到挫伤;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内部也容易形成腐败。这也是为什么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只能存续几十年的原因。总之,当社会经济结构中的资源配置方式不适应生产力水平时,社会经济结构就需要寻求转型。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如此。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初步建立工业体系后必须寻求合适的资源配置手段,社会主义改革在所难免。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推行的改革就是如此(开放则是学习先进技术经验来提高生产力水平)。中国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就是要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转型,以符合当下的生产力水平。就生产力水平来说,我国理应从一个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但目前经济全球化及信息全球化使生产力发展不得不面对既要向工业社会转变,又要向信息能源社会发展的局面。在这种特殊性下,中国有两大优势:一是计划经济模式为国家工业化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全球化为生产力发展短时间内提供赶超的机会。但双重转变为生产力发展提供极好契机的同时也是巨大挑战,需要积极探讨相应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决定着宪法经济功能的调整。首先,宪法要按社会转型情况对国家经济制度进行调整。社会经济转型需要的经济制度需要借助宪法实现。近代宪法产生以来,国家对经济制度选择及调整都通过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实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转型更注重宪法有目的的指引作用。鉴于实际的生产水平,社会主义国家很难建立纯粹的公有制,需要盘活市民社会经济来发展生产力,但又不能走资本主义的剥削道路,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应运而生。但这种经济制度调整并不是“静悄悄的革命”譼訛,而是国家按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对经济制度的一种调整。这种调整虽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整个国家的公有制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土地、自然资源等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依然不能被私有,国有经济依然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其次,宪法要按实际的社会生产力对资源配置方式进行改变。市场经济产生于商品经济,作为私有制的产物,但不必然只利用于公有制社会,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也可以利用。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因素来配置资源,但不是将“资本所得即剩余价值或利润”归某一个人或某个集体独占,而是让国家成员分享公共财富。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计划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长时间的高积累、低分配必然导致社会贫瘠,国家的绝对支配力量必然会被打破。要求国家经济制度放开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以适应初步工业化水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配置资源手段需要充分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所以,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写入宪法,标志着宪法按改革开放要求对经济功能进行调整。

  二、充分解答“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

  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论述多集中在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中,多通过经济运行规律与政治变迁进行论述。宪法集中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资源配置方式等重大经济决策,问题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如何把握国家的权力及其方式,需要宪法学的方法体系及其运用规则。只有从宪法理论上有一套正当、充分的解释哲学,在实践中才能解决诸如政府该不该管、应不应该这样行为等宪法权能的问题,对相关经济财产条款的适用以及制度的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市场经济属于市民社会产物,当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没达到足够的生产力水平让市民社会消亡,市场经济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公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不需要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那么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就不存在,市场经济也无必要。从新中国成立初到改革开放这段时期,国家试图建立纯粹的公有制,用计划经济来完成一系列资本积累及国民分配。由于生产力水平限制,国家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实现全民优化分配,市民社会必然需要回归。借此,通过国家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策略来提高生产力。总之,计划经济做出过特殊历史贡献的同时也让国家理性认识到当一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资源配置方式不适应生产力水平时,就应当寻求社会经济制度变革。鉴于国家选择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路径,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本性质及主体地位必须得以维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由此产生。在这种特殊的经济制度下,整个国家面临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首先需要改变的就是资源配置方式。因此,市民社会主导的调整方式———市场经济得以应用。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市场经济属于社会主义类型,较西方自由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与我国经济制度相融合。市场主要针对多种所有制经济下的资源配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类型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国家只是去维持基本的经济秩序。作为公有制的要求,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等生产资料必须依赖国家计划、分配,不参与市场资源配置;其次,国有经济可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参与到市场(典型是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在市场中进行生产、交换、竞争),但作为国家主导的经济力量,国有经济(企业)的利益追求要体现全民所有精神,承担着公益责任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国有经济(企业)不存在市场竞争中的那种营利性。总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既要符合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又要符合公有制为主体的要求,所以成就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社会主义类型的市场经济需要明确定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区别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市场经济。第一,国家对整个市场经济运行具备宏观调控权,要保障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二,国家要正确把握国家所有的分配权、管理权及支配权,不能将所属的生产资料参与到市场中交易。土地财政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际上就演变成让土地成为一种交易标的进入市场领域,引起自由竞争,这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城市土地作为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国家)应尽分配义务来确保公民对土地的分享权,而不是运用市场化的支配权代替分配权。“将自然资源当作个别地方经济发展和政府部门追求利益的一种资本,在缺乏必要监督和民主程序的情况下,稀缺的自然资源在地方/部门利益的追逐下丧失,甚至有的政府将公共资源当作政府资产来支配,但又没有建立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导致全民共享机制阙如。”譽訛第三,国家通过法人代表能够进入市场,但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国家法人一方面要体现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追求,另一方面肩负着某种国家责任及职能(例如宏观调控),利润分配也要符合全民分享的精神。

  三、源头上厘清“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来自民法、环境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属于民法上的物权,从而争议不断。我国由于长时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不需要对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实定法来具体安排。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市民社会的不断建立,传统民法强调个体主义、自由主义(意思自治)而排斥的政治国家过度干预市民社会交易,因而反对市民社会事务由政治国家干预的传统民法所有权制度备受推崇。也就导致对国家所有权的研究具有集中偏向,都去强调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资料的财产性、市场性,而忽视作为国家所有的全民性、公益性要求,导致民法学、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具有局限性。物权化的国家所有权无法根本解释诸多现实及法理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公法学者开始关注国家所有权问题。江必新曾提到物权法存在许多行政法问题,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时需要运用公权力的干预。譾訛林来梵教授甚至提出公民在河中取水的难题。譿訛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公法等不同角度研究国家所有权性质,大致形成了公法所有权说讀訛、公权说/规制说讁訛、所有制说輥輮訛、资格说輥輯訛、制度性保障说輥輰訛、义务+混合权能说。輥輱訛以上学说都开始突破传统民法所有权研究范畴,对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认识有很大贡献。归根结底,对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解读需要运用宪法解释理论来正确处理与宪法经济哲学解释理论的关系。宪法的经济哲学理论是处理国家经济制度问题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阐释国家所有权理论必须置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背景及基本经济制度中来。輥輲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国家所有不仅意味着人民在政治上要当家,还要在经济上做主人。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要区别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资本主义的积累方法不仅暴力,而且带来残忍的剥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意味着社会主义劳动者永远不会和生产资料分离,能够自己支配生产资料,从而根本上杜绝了剥削制度。可以看出,国家所有的重要使命在于使全体人民自己支配生产资料,防止私有剥削制度。鉴于全体公民的整体性与公民的个体性,全体人民支配生产资料就演变成个体公民对生产资料的分享权。由此得出,国家所有实际上是保障公民的分享权。其次,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和国家是两个不同主体,宪法上为什么是一个等同概念?原因在于,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国家具备力量、机构等功能能帮助实现全民所有的权益。按照法学规范性表述就是:全民与国家之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形成一种宪法关系,国家要利用力量及功能去实现全民所有的权益。这种宪法关系其实赋予了国家一种使命,即宪法义务。综上,国家所有本质上是保障公民分享权的宪法义务。国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必然产生外在表现的权力(利),但外在表现的权能必须紧跟宪法义务。因此,宪法义务成为这种宪法关系的中心。按法理对义务的定义,宪法义务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宪法目的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某种不作为的拘束。具体而言,形成国家所有的宪法义务有:第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确保土地、自然资源不被私有化,借此杜绝剥削制度;第二,保障公民对生产资料的分享权,国家应有分配、保护义务,还要保障充分利用生产资料的义务;第三,国家没有超越义务的权限。这是一种消极性宪法义务,要求国家不得超越积极义务而作为。综上得出:国家所有权是在应作为的宪法义务上生成。主要表现在分配权、管理权及支配权[为了保障某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比如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不适合公民利用开采的,尤其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国家具备直接支配权。]。通过以上分析,对国家所有的认知不仅可以超脱传统民法学视角,而且可以将国家所有权置于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及其运行背景中来,从而成立一种新的国家所有权运行理论。在这样一种理论体系下,国家所有权的边界十分清楚,“菊花取水”的困惑就此解决。

  四、结语

  中国宪法经济哲学理论在于解决宪法经济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社会正当性,对解决当下经济问题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社会经济结构与宪法经济功能发展应相伴进行,特别是宪法经济功能应具备一种动态性。当资源配置方式不适应生产力水平时宪法经济功能就应随之调整。当下我国正面临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是国家进步不可忽略的因素。面对不断出现的质疑,只有正确运用宪法经济哲学理论才能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国家在国家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必然要寻求社会经济结构变革,但应准确定位国家、社会(市场)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理论联系实际的宪法经济解释理论,才能有效处理公有制的质疑、国家所有权的困惑及市场经济是否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论证。

  作者:徐健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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