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居民收入分析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公务员考核范文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3-12-25浏览:

  摘要:居民收入是居民从各种来源所取得的现期收入的总和,分为纯收入和毛收入 ,居民收入水平是直接影响市场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的影响。文章发表在《中国商界》上,是公务员考核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居民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累进税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从1978~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由134元增长到2250元,增长了16.7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316元增长到6200元,增长了19.6倍。在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迅速提高的同时,居民储蓄存款更是大幅度增加。

  一、我国居民收入和消费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它体现在多方面。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尤其是农民收入偏低。由国家统计部门调查得知,1978年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比率为1:2.36,2000年为1:3.53.根据基尼系数的测算,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之间,其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状态越趋于平均。

  2.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由吃、穿为主转向吃、穿、住、行、用并重,在注重物质生活消费的同时,也追求精神生活的消费,既要求消费数量的满足,又要求消费质量的提高。这就使得消费者能够灵活地根据消费对象的情况进行消费时间的选择。

  3.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影响了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的形成。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个人收入分配原则超越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承认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不同阶层经营的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但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改革也使得非劳动收入在居民个人收入中的比重迅速膨胀,而非劳动收入的获取是有条件的,诸如选择职业的自由度、占有资产的多少、地理位置的优劣等。由于存在获取非劳动收入条件的差异,从而造成收人的多寡不一。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为避免引起新的社会震荡,必须当机立断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失为最佳选择之一,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当时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所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相对较高,我国公民基本达不到纳税标准。

  1.提高免征额。1994年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是在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当时职工工资收入年平均不足3000元,月平均不足250元,绝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与个人所得税无缘。因此,把免征额确定在800元,确实能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对免征额未作调整,很难与当前居民收入相匹配。

  2.改变费用扣除方法。目前生计费实行定额扣除法,除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偏低外,还存在着扣除内容笼统、扣除标准缺乏弹性等缺陷,既不考虑家庭因素,也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征税时,应使每个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所谓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经济期刊征稿启事:《中国商界》创刊于1995年9月,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国商报社主办,中国商界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国家级权威经济类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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