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论文发表格式简析当下电子商务管理的新改革应用发展措施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4-11-22浏览:

  摘要:国际避税问题一直以来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避税变得更加容易,从而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使其更加复杂化。首先,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变得更加容易。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其次,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而易举地避税。再次,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何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的角色出现。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很容易更改交易价格或隐藏真实交易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很难征收到应有的税款,使税款大量流失。

  关键词:税收,电子商务,经济法

  解决的方法应该是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具体来说: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国际税收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处理各国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对流动于国际间的资本和个人的所得进行重复征税方面的问题。国际间长期的合作与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跨国交易而言,国别概念已经日渐模糊,几乎每个国家的税收都紧随其贸易跨出了国门,与其他国家的税收交汇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税基的“全球性”,并由此构成了新的国际税收范围。因此,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遇到了新的挑战,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从本国的长远利益出发,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层、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即构建一种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更具一体化特征的国际税收制度新框架,对世界各国的网络贸易涉税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我国现已加入WTO,更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探讨和有关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别国的税收协调和合作,减少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无法发挥其作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纳税人在营业前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核查,这也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像以前那样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审查和追踪企业的账簿凭证,并以此来核实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然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这样使得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和查询,也就无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控。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断弱化,这样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很难发挥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其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必须要存在中介机构。然而,因特网使交易双方超越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厂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机构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机构基础之上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也将随之弱化。

  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在瞬间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实现交易的无名化,这就使得资金的流向无法追踪,税务稽查也难以进行。第二、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纳税人可以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税务稽查的力度就会极大降低。第三、现行税务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账的方式进行,不能适应电子商务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以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来获得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和结算。这样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代理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税成本。

  税务机关应强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及计算机密码钥匙等网上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定后再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号,并要求企业必须将该税务登记号展示在其网址上且不得删改,以便税务机关核对企业的信息是否与其申报的信息一致。同时,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的税务登记,必须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业有关信息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要求企业在通过网络从事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等业务时,应进行单独核算,并开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在交易完成后,企业必须将其开具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发往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商务发票后才给予其进行款项结算。只有加强对企业的严格监管,才能堵住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漏洞。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帐和划拨。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同银行的联系,委托银行代其扣缴有关税款。对于离线交易,由于其标的物仍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故企业之间或者居民之间进行款项交付时,银行可以强行从其账户中按“销售货物”代扣增值税。而对于在线交易,由于其产品或劳务的交付是在网上完成的,故在资金结算时,银行可以按“服务业”代扣企业的营业税或居民个人的消费税。此外,对于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将其视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其流动性、隐藏性强,仅靠税务机关自身是无法实现和保证税额的及时上缴,故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等各单位的合作,才能保证税款的及时上缴,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税负公平。

  税务部门必须加快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上网企业、银行、海关等部门的链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有关电子邮件及接受电子税务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紧密合作,加快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开发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查软件,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仅仅依靠国家税务部门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有关部门还必须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生事物获得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从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电子商务法》是必不可少的。电子商务法将从整体上把握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做出基础性规范,解释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基本法律问题,并用来调整电子商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比如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等。而目前我国还未正式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案,在这方面显然落后于不少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早于1995年就开始颁布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并于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业示范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电子交易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英国于2002年颁布《电子商务规则》。可见我国必须加快电子商务综合立法的步伐,尽快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与国际接轨,从而为解决跨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铺平道路。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现行税制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其进行征税。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务,而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根据传统税制的常设机构含义,是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行为进行征税。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而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使得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这样,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显得形同虚设。

  国际双重征税是一个在传统税制下就存在的问题,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新加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将会使你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其次,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新加坡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最后,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为依据,有权向你征税。这样,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了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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