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三角城市群税收新管理发展状况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6-01-28浏览:

  在税收政策新建设管理上的发展模式有哪些呢,要如何来加强对税收新管理调理了呢?本文是一篇经济税收论文。在保证税制严肃性和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建议在“中三角”城市群内建立和完善生态税收体系,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与城市化地区、生态保护区与受益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即:按照费改税的指导思想,清理环保类各种收费,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由地税部门征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取消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将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并入资源税,调整税率。

  摘要:近年,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已同时获批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环鄱阳湖地区获批国家“生态经济区”。因三城市群地处我国中部,三城市群的核心城市武汉、长沙和南昌作为三个支点,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的城市区域,被称为“中三角”。三大城市群,被称为“中三角”城市群。“中三角”城市群发展承载着“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使命和任务。在其发展过程中,税收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三角城市,税收政策,经济税务论文

  一、“中三角”城市群经济发展状况

  近年来,在区域规划和产业加速梯度转移的作用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开始向中西部转移。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国家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主体构成的“长江中游地区”被列为“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更提出加快构建“沿长江中游经济带”,鼓励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强联系,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一方面,“中三角”城市群规模效应明显,是各省经济和税收的主要力量。以“中三角”核心城市武汉、长沙和南昌为例,20xx年这三个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分别为12.5%、14.5%和13%,均高于全国9.2%的增幅,比“长三角”的核心城市上海的8.2%、杭州的10.1%和宁波的10%要高出至少2个百分点,也快于“珠三角”的核心城市广州的11%和深圳的10%。以武汉、长沙、南昌为核心的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总量占湘鄂赣三省经济总量的近80%,占全国的7.43%,整体联动发展已初具雏形,发展速度明显高于沿海三大城市群。另一方面,“中三角”城市群发展渊远流长,一体化发展趋势有所显现。“中三角”区域的要素配置以及政策机遇较为相似,经济发展阶段相同,水平相近,面临的诸多挑战相同或相似,有着众多的共同利益诉求,为实现共同发展和一体化建设提供了可能。

  税收论文:《税务与经济》,《税务与经济》主要发表财经类学术论文、重点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税收及经济理论问题。以促进学术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始终站在学术理论发展的最前沿,并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在国内外学术理论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中三角城市群税收新管理发展状况

  二、制约“中三角”城市群发展的税收因素分析

  (一)宏观层面:缺乏国家战略支撑

  1.新兴的城市群不断涌现,竞争者众多。目前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或者已初具规模的城市群,除了“中三角”城市群外,还有山东半岛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关中城市群,等等。

  2.“中部崛起”战略起步较晚,政策倾斜处于劣势地位,缺乏有竞争力的国家级优惠政策。

  3.“中三角”缺乏国家中心城市。“中三角”城市群三个核心城市武汉、南昌、长沙中,武汉综合实力最强但仅被国家定位于地区中心城市。

  (二)中观层面:“中三角”自身基础条件有待改善

  1.资源禀赋弱。矿产资源潜在价值居全国中游偏后水平,能源自给率低,缺煤少油乏气,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较低。

  2.产业结构趋同。根据20xx年湘鄂赣39个工业大类的数据计算得出的省际产业结构相似系数,湖北省与江西省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0.64,湖北与湖南工业结构相似系数是0.77,江西与湖南工业结构相似系数是0.85。相似的工业结构使得省际产业相关度和互补度较低。

  3.产业关联度低。虽然“中三角”建设了具有高度带动性的汽车产业,但产业配套不及中原城市群;武汉虽具有相当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但高新技术对其他行业的转化率和贡献率偏低。

  4.融资能力差。金融信贷资源大量外流,资金流与企业发展不匹配,表现为大企业上市难,中小企业贷款难。

  5.城市化进程不够。三个支点城市对各自省份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均达到或超过半壁江山,而城市圈内的副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不仅贡献率低,而且功能定位不明。

  (三)微观层面:现有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1.缺乏国家级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三大经济增长极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倾斜的贡献,而在参与争夺第四极的经济带和城市群中,其他地区也有国家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唯中部地区缺少国家级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序竞争。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入驻,刺激本地经济发展,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税收优惠或通过财政返还、补助变相优惠是常用手段。

  3.现有税收政策对城市群发展的辐射作用有限。我国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有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东、中、西部城市群发展失衡。

  4.分配补偿机制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成本。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投入大、见效慢,并且容易搭便车和转嫁损失。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成本分摊机制,整体利益将无法保证。

  三、支持“中三角”城市群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根据“中三角”地区实际,探索建立生态税收体系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在环鄱阳湖、环洞庭湖地区试点开征环境保护税(生态税);视企业生产的环保产品对环境的正面效应程度,分别给予免税、零税率、低税率优惠;对企业生产的大型环保产品、环保设备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将矿产的废石(如高硅石)等作为综合利用产品;将生物性化肥农药和可降解塑料列入减免税范围,取消对剧毒农药、农膜等减免税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仍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二)发挥企业所得税调控作用,完善相关税收优惠

  对于企业对资源节约、治理环境方面的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50%在投资当年较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部分不足抵免的,可以延长5年;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中三角”地区新办企业自2013年起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中三角”城市群内从事生产、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物流等老企业,在20xx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上,自2013年开始,10年内实行“增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三角”城市群内新办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购置成套设备的50%,以20xx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可以抵免当年较20xx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延长5年;为了吸引外来资本,凡投资在重点扶持领域的新办企业,比照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办法,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三角”城市群内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免征50%(以财政退库形式),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三)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完善财税管理和协调机制

  1.提高地方共享税的分配比例。“中三角”地区能否将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同时调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建议中央50%、省15%、市级15%、县级20%;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实行五五分成,为“中三角”地区让渡部分财权,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充裕的财力支撑。

  2.清理财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净化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环境, 从财税政策上防止地区间恶性竞争。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税收分成、税收返还等激励政策, 向“中三角”城市群倾斜。

  3.建立跨区的税收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中三角”城市群税务局长定期会议机制,集中解决中三角地区内的税收问题。建立税收利益协调保证机制,各方承诺不重复征税,不擅自减免税。

  4.建立税收支持区域次中心城市建设的机制。在打造武汉、长沙、南昌区域中心城市的同时,要以宜昌、襄阳、株洲、湘潭、九江、赣州等城市为次中心,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初步形成跨省域的经济高度一体化的城市群。

  (四)全面提升办税服务水平,优化发展软环境

  不断简化、优化办税流程,通过制度创新,将税务机关的办税流程由“串联式”改为“并联式”,集中主体业务,实现“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降低纳税成本,支持各级各类企业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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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中三角城市群税收新管理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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