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义视阈下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之完善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金融发布时间:2021-08-23浏览:

  摘 要: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石的债权人主义是在商业银行特殊治理模式下对股东至上主义的制度修正。债权人主义下,发挥债权人的公众监督作用是强化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实现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行的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制度存在外部宏观审慎监管引发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 内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作用难以发挥等公众监管实质缺失等问题。因此,债权人主义视阈下完善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外部监管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公众监督作用,内部公司治理要重构董事会,发挥独立董事的“居中裁判”作用,为债权人的利益发声。

  关 键 词:股东至上主义;债权人主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大股东行为约束;外部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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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股东至上主义为商业银行大股东不当控制、盲目逐利行为提供了辩护理由。商业银行经营特殊性下,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安全稳健的经营原则对公司法领域被奉为圭臬的“股东至上主义”提出正当性质疑,推动了由股东至上主义向债权人主义的转变。债权人主义下,商业银行经营决策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大股东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盲目逐利行为必须有效约束①。 在现行“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众多分散的小额存款人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缺乏现实可行性。那么其如何行使监督权,实现对大股东不当控制行为的有效约束?解决方案之一就是设立“利益代言人”,这也是各国实践中普遍的做法。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利益代言人的监督仍然无法实现对商业银行大股东的有效行为约束。“公共治理观”下,代表公共利益的中央银行监管存在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难以抑制利益相关者道德风险的问题;“私人治理观”下,董事会作为内部公司治理在大股东控制下难以发挥制约作用,独立董事形同虚设,难以扮演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居中裁判者”角色。那么在债权人主义下,如何发挥债权人等公众监督对商业银行大股东的行为约束?以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为主体的外部监管能否将债权人等公众监管力量纳入其中?商业银行内部治理能否重构董事会,独立董事能否扮演“居中裁判者”角色?如何利用中介机构扩充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渠道?本文将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剖析现行商业银行大股东约束制度的不足以及债权人监督作用无法发挥的原因,进而对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制度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股东至上主义下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现状及对策研究

  学者对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的研究主要从目前商业银行大股东不当控制的现状入手,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股权结构和大股东控制行为与商业银行经营业绩以及风险控制水平之间存在密切联系[1],以有力的数据结果说明了健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建立制衡的股权结构[2-3],约束股东行为和加强大股东控制行为约束的重要性[4-5]。同时一些学者指出商业银行特殊公司治理下,大股东不当控制行为与普通企业相比更隐蔽且更难约束[6]。李安安(2007)指出商业银行控股股东控制权滥用相比于普通企业在主体资格、行为方式、行为原因、损害结果等方面都存在特殊性[7]。阳建勋(2018)认为目前对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主要是对其道德风险的防范[8]。银行股东道德风险是银行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对其产生的负面激励,股东有限责任、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救助以及规避金融监管的创新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

  就目前我国缺乏对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有效约束的现状,学者从宏观的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法律层级到微观的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股权结构,形成股权制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作用,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股东权利救济机制,保护商业银行中小股东的利益等。其中多数学者的研究重点集中在股东加重责任的制度设计方面。田田等(2005)、刘东平等(2006)从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原因以及在我国的立法现实可能性方面展开分析[9-10]。杨松等(2017)从金融实践中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银行剩余風险入手[11],主张建立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12-13]。但是现有立法对银行股东集中责任的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可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修改中予以关注,以实现金融类公司特别法对一般《公司法》基本制度的补充和修正[14]。李安安(2007)在追究股东加重责任之外, 强调对包括股东在内的内部人关联交易的管理,提出现行法律要严格对关联贷款的审批以及关联交易的表决[7]。阳建勋(2018)主张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应当兼顾公司治理和金融监管,重点在于对商业银行股东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包括股东加重责任制度构建、健全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加强股东行为约束等[8]。

  (二)对现有研究的评析: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债权人主义研究视阈的缺失

  已有研究表明,学者对于商业银行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占资金等需要加强监督约束这一点基本认同。公司法领域也有学者对于股东至上主义提出了正当性质疑[15],但是对于大股东不当控制行为的监督约束尚缺乏系统研究[16]。首先,现有研究基本停留在现状分析以及建议完善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背后的理论基础——债权人主义缺乏较深层次的理论挖掘。其次,一些学者认识到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应强化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但主体仅限于股东,缺乏对存款人、监管机构道德风险的认识。最后,在股东行为约束对策方面,多数学者主张的股东加重责任虽然既有理论支撑也有域外实践, 但是短期内在我国缺乏实践可能性。在我国现行立法和“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框架下,在债权人主义视阈下,如何充分发挥债权人的公众监督作用是强化商业银行大股东行为约束、实现债权人权益保护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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