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付琪琪;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数据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满足具有经济价值以及可转让性特征,因此其可作为质押融资标的。数据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问题是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目前试点地方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要是合法收集、经过加工处理、具有经济价值并由持有者实施有效管理措施的数据均可以作为质押登记的客体。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有助于维持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规则之统一性。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落实需借助于专门的质押登记机关和登记平台,并且建立全国一体化质押登记系统。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审查方式应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以必要为限度。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登记生效主义;;形式审查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非典型担保的构造及其法律规制研究”(22AFX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