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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旭莉;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人脸信息收集渠道隐蔽且多样、技术安全漏洞、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与不可逆性等技术风险。人脸识别技术治理的法律困境包括知情—同意原则被虚化,人脸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存在争议,技术滥用侵害个人权益,主体维权意识薄弱、侵权救济困难等问题。人脸识别保护的权利跨越公法权利与私权领域,对其治理应当打破部门法的界限,寻求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利用与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优化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应秉持“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强化人脸信息控制者的信义义务,落实比例原则,坚持最小限度的适用,引入监管沙盒,改进维权模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脸识别治理路径。
关键词:人脸识别;;私密信息;;基本权利;;隐私权;;信义义务;;比例原则;;监管沙盒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23ZDA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