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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评论2025年第05期:反垄断中的单一经济体认定——基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李思明;于左;

单位: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东北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

摘要:单一经济体认定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难题。比较美国、欧盟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单一经济体的考量因素及原则发现: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单一经济体重点考量是否具有“统一的决策中心或独立的意志”“共同的利益或目标”等因素。欧洲法院将“是否具有共同目的”“是否对商业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是否具有决策自主权或独立决策能力”“参与方之间是否具有控制关系和共同利益”作为分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共同控股股东的企业、合资企业与出资者、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等是否构成单一经济体的关键因素;对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或接近全资持有的子公司,欧盟委员会适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决定性影响的“可反驳假设”,由母公司承担其未对子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举证责任;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若政府未对其行为施加决定性影响,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同一集团的各个企业相互独立,则不构成单一经济体。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横向垄断协议或单一经济体时,还考虑了是否存在统一、协调的经营意志。对国有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执法可使用“E—B—C”范式进行分析,对属于“普通公司”的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其下属的子公司(极特殊情况下甚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若在决策、运营和管理上独立于母公司,则可视为单独实体。

关键词:单一经济体;;认定原则;;考量因素;;反垄断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的限制竞争问题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3AJY003,项目负责人:于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