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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丽华;
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新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自我优待行为主要表现为数字平台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优先提供自身产品或服务、竞价排名、利用平台优势获取第三方商家数据销售、开发自己的产品。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我优待行为,要求数字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恶意”的主观目的,且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自我优待行为,但是不需要达到必要基础设施的程度。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需要从制度上确立“搜索中立”原则,对严重遏制竞争的数字平台强制业务拆分。采取强制业务拆分规制手段必须是行为规制无效情形下迫不得已的选择。
关键词: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反垄断规制;;结构性救济
基金资助: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字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解构与修正”(24FX01);;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国家项目培育课题“数字时代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视角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研究”(24GJPY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