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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世席;闻梁;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通过赋予产品与技术以国籍属性扩大了域外管辖权,表明我国域外立法管辖权从相对保守转向积极扩大的趋势。这一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则同美国的规定呈现出一定趋同性,但在管制物项、管制目标国家、管制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存在差异,反映出我国对扩大域外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与审慎考量。然而,我国现行域外管辖权条款仍缺乏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对于原产地和原产成分条款,应明确其适用顺序、中国原产成分价值含量的比例、不同比例的适用情形和可适用性,此外还应细化再出口含义。
关键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域外效力;;国家安全;;管制物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