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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6年第01期:数据财产担保的体系构建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钱子瑜;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财产担保以载体层面的数据为标的,应解释为数据的担保而非权利担保。对于担保权人来说,数据具有可复制性,数据交付无法发生排他性移转占有的效果,数据持有的留置增信效力有限,无法排斥担保人利用数据。对于担保人来说,数据交换价值具有时效性,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具有利用数据的现实需求。数据财产担保属于固定担保,应当借鉴动产抵押规则进行体系构建。数据财产担保采用“合同设立、登记对抗、交付互信”的基本框架:合同是担保设立的方式,登记是担保权对抗效力的要件,交付数据复制件是协助担保权人明确担保标的范围、便于价值评估的方式。此外,针对数据价值的波动,主要通过价值评估权获悉变化、通过价值保全权提供保证;针对数据可重复变价的特征,建议通过构建“强制管理制度”来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保障债权实现。

关键词:数据的担保;;数据担保合同;;数据登记;;数据持有;;数据价值评估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5SFB302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2QD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