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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子轩;郑惠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基本前提:数据引发垄断、平台数据垄断可沿用传统反垄断法框架加以规制以及可适用于数据领域,该原则对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指引意义。基于此,平台必需数据强制开放义务的构造可从客体、主体和内容三个层面展开。在义务客体方面,必需数据应满足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实质要件,以及竞争封锁与创新阻塞等形式要件。在义务主体方面,承担开放义务的是掌握关键数据资源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而开放对象则是具备竞争相关性和必要性的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义务内容方面,强制开放的范围应依据数据类型和应用场景合理划定,并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有序推进。同时,应设置合理的豁免情形,形成完整的义务框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公平竞争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平台监管;;拒绝交易;;必需设施原则;;数据开放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程序再造”(19SFB2017);;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双一流’背景下的‘人工智能+法律’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研究”(CQGJ19A07);; 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法学’学科群建设的实践与探索”(YJG20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