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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澍;周梓睿;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摘要:“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明标准,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排除合理怀疑”“两个基本”与“综合认定”部分替代“证据确实、充分”的样态,表面上呈现出证明标准“实践叛离”之趋势,实际上却是基于办案需求自发抵制证明标准“印证化”的实践回应。在区分“广义印证”与“狭义印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厘清“证据确实、充分”与“印证证明”的关系。“印证证明”无法给予“证据确实、充分”充足的理论和实践指引,因而需要按照从“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的证明进路,回应“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现实需求,从而迈向实质意义上的“证据确实、充分”,借助直面证据矛盾的“原子分析”形成融贯的“整体认知”。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印证证明;;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修改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刑事法一体化基础理论研究”(24DTR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