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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
摘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监察法中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极具特色的法律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为意义源头,首先被规定在党内法规之中,后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上升为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做到作为职责的教育先于惩戒、作为目的的教育限制惩戒、作为方法的教育寓于惩戒、作为手段的教育补充惩戒等,力图实现监察法治“他律”与“自律”相统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形式正义与实质理性相融通。未来在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要继续把握好、运用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有效发挥惩治威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监察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基金资助: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国家风险预防责任”(SHZLZD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