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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小建;苏琳;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授权改革试点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授权类型,理应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目前,存在照搬一般明确性原则的误区,忽视了授权改革试点作为一项独特授权的特殊性。授权改革试点所遵循的明确性原则,须在授权目的、授权内容、授权范围三要素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独特性进一步展开。授权改革试点包括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和授权试点工作两种类型,二者应对授权目的、对象、期限、地域和请示报告义务进行细化规定。授权范围的明确程度应根据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前者应明确调整的具体法律条款和调整内容,后者应以授权内容的重要性程度作出宽严相济的授权范围规定,以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内在矛盾。
关键词:授权改革试点;授权明确性原则;法治与改革关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宪法定位及规范化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2BFX02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明确性原则研究”(项目编号:2024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