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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蕊;王苏姗;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和农村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对数字服务税收属于直接税抑或间接税的属性判定,不仅关涉数字服务的产业发展及税基分配,也将深刻影响数字经济时代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进路。部分国家着眼于间接税的制度厘定,采行开征数字服务税之类的单边“临时性”措施,会对数字消费产生抑制效应。基于对数字服务税收的直接税属性的判定,在既有所得税领域的税收协定框架下,联合国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进行了税制改革方案设计。着眼于对数字服务征收直接税的路径选择,中国亟需实施双阶税制构造,将扩大预提税征税范围作为过渡措施,并作好重新配置税收管辖权的长期税制改革谋划。
关键词:数字服务税收;直接税;间接税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的困境与克服研究”(项目编号:21BFX110); 2021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项目“数字经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法律研究”(项目编号:21SKJD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