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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泽瑞;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现代航运已步入数字化时代,区块链提单在成本、安全性和信用方面均具优越性,并可用于国际贸易担保,因为其在功能等同原则下可成为权利载体,具有流通性、可控制性和特定性。就体系定位而言,区块链提单担保应采取质押构造,效力模式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就公示制度而言,区块链提单质押应“双重公示”——首先,担保主体在区块链平台对提单状态标识为“质押”,具有公示效果,其次,质权人通过控制私钥实现对货物的排他性控制;就实现进路而言,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6条第2款或借鉴UCC“不打破和平”规则直接对区块链提单控制下的货物进行处分;如果同一区块链提单被重复设立担保,各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处理。
关键词:航运;;新质生产力;;数字化转型;;权利凭证;;区块链提单质押
基金资助:2023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企业数据担保的法律适配路径”(项目编号:CLS[2023]C13);;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数据资产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与规则建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展开”(项目编号:Z2023BSCX09);; 广东省教育厅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项目“数字时代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3WQNCX059);;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