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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房绍坤;崔炜;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基于成员身份取得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在不同阶段呈现出具体和抽象之分。具体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系特定金额的债权,抽象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则属于具备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债权,不属于成员权的范畴。集体收益分配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让与性,是适格的担保客体。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改革目标,集体收益分配权担保宜选择质押方式,并采登记生效主义,其设立无需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不受贷款用途的限制。就实现方式而言,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也可以选择强制管理的方式收取集体收益。
关键词: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民集体成员权;将来债权;债权质押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集体收益分配权实现的私法逻辑研究”(24CFX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