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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荆月新;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主体资格的构建是新村民融入农村社会并赋能乡村振兴的前置条件。构建新村民的法律主体资格应在坚持新村民与原住村民共同发展前提下,实现二者法律地位平等,在保证新村民权利设置充分性基础上,注重农村人居环境和土地资源保护,促进乡村绿色可持续发展。新村民在农村场域的权利包括政治参与权、土地经营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村生活居住权以及享受社会服务与保障的权利。在构建新村民法律主体资格的具体路径上,应通过改革户籍制度、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作为对新村民的赋权条件,经由执法程序的完善,赋予新村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生活居住权,打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促进新村民在农村场域社会服务与保障权的实现。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村民;法律主体资格;城乡二元;社会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