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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思斌;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工会研究院;
摘要:《社会保险法》的完善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应适时启动修法程序。《社会保险法》的完善涉及若干基础性的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在立法体例方面,生育保险应归并到基本医疗保险一章,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专章规定;在覆盖范围方面,社会保险应有效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改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制度;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及职权;确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人地位;从国家层面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标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与追偿制度;妥善处理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问题;有效落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病残津贴。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人账户;;征收主体;;缴费基数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工伤保险法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1FFXB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