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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宜璋;张弛;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数字技术的更迭对媒体形态的影响内嵌着对公民人格权益的新威胁。作为公众应对侵权报道以自我维权的必要法治配套措施,各国回应权制度紧随媒介形态的变革而呈现出扩张的趋势。相比之下,我国回应权制度仍停留在纸媒时代且近乎被虚置为“僵尸条款”,从而导致被报道者法律自救措施的缺位。数字媒介时代下,有必要对我国回应权制度进行完善以发挥其制度功能。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采取独立成编的立法模式为回应权的引入提供了解释空间,依据回应权的权利特性与功能价值,更适宜将回应权定位为《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而非侵权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28条与第995条为制度依据,并在此定位基础上对回应权的权利主体、回应对象、行权期限、行权效果及救济途径作进一步安排。
关键词:数字媒介;;回应权;;新闻自由;;民法典;;人格权请求权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19ZDA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