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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丽;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热点问题,但目前的研究仍处在著作权确权模式的窠臼之中。确权模式下作品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人机共生特征不符,Sora类人工智能的独立创作能力使得人类独创性贡献说受到挑战。而行为规制模式的逻辑起点是“行为人是否依法处理创作内容”,无须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对“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保护及技术迭代下的敏捷性治理需求有其制度优势。在保持现有著作权体系稳定的前提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采用著作权保护的行为规制模式,通过行为限制间接实现权属分配,通过技术和协议实现排他使用,通过责任机制实现权益内容的落实。
关键词:文生视频;;行为规制模式;;确权模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Sora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保护与价值转化机制研究”(21&ZD142);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20&ZD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