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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川;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下现有的个人信息规范保护机制失灵,引发个人信息规范保护的新问题,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的判断困难以及对个人信息非法转移、过度处理与非法篡改等治理难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构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兴起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采用赋权保护模式,难以满足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动态化、差别化与风险控制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因此应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阶段化的特点更新采用个人信息分阶保护模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阶段采取类型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在初始预训阶段根据内部性特征确立基于权利的合规治理路径,在应用部署阶段根据场景化特征采取基于场景的风险控制路径,在结果生成阶段根据后果固定性特征采取基于后果的责任追究路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规范保护。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规范保护;;风险控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与刑法有效保护研究”(19BFX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