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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成;赵俊鹏;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青海大学;
摘要:“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赋能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的新产物,是应对转型期乡村多元司法需要的创新举措,是现代乡村秩序生成的重要治理要素。“枫桥式人民法庭”在积极服务乡村振兴大局的同时,面临着如何平衡中立审判与能动司法的冲突、如何融入乡村社会内生秩序、如何完善多元主体沟通机制等问题。完善“枫桥式人民法庭”的乡村治理功能,要立足“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创新“进乡村、进网格”的工作方式,纠正法官拒绝裁判心理,打造专门法庭,理清审判与治理的限度;融合乡贤治理合力,探索打造汇集民意的习惯性规范;加强协同机制供给,推动标准化建设,实现联络机制的畅通高效,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关键词:“枫桥式人民法庭”;;乡村治理;;非司法事务;;乡村内生秩序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枫桥经验’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18BFX001),主持人余钊飞;; 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项目“陕甘宁边区法制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2020-82);; 西北政法大学省级青年创新团队科研项目(SJTD202305);; 校级科研机构科研项目(XJJG202310),主持人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