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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亚文;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定位是其制度建构的前提。确认数据权属、促进数据交易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是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功能。数据可复制性、非消耗性的自然属性与数据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存在矛盾,“赋权进路”下数据财产权的排他效力不会阻碍数据的交易流通。登记标的与登记客体应予以区分,前者包括数据集、数据服务、数据产品等不同数据品类,后者以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为主要客体类型。许可登记及移转登记为数据交易中的典型登记类型。基于实践交易的多样性以及数据登记的规范缺失,采取数据登记对抗主义更为适宜,如数据信托交易中的登记对抗规则,但数据资产质押担保应以登记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及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是推动一体化数据登记的重要手段。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机制等亟待供给。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数据要素;;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二十条”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协调发展视域下国土空间规划法治研究”(22BFX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