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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为勇;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数字适老化具有社会性、公共性与秩序性价值。囿于法规不健全、行政规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使然,当前数字产品适老化程度不尽如人意。由于数字非适老化不具有典型的针对老年人个体的“法益侵害”特征,遂致数字适老化私益诉讼可诉性弱。采取引入公益诉讼的特殊思路以促进与保障数字适老化高质量发展,是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数字适老化公益诉讼有规范性依据,但由于较为粗疏,还应在公益诉讼制度总体框架内对其予以具体化。从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两分”出发,构建各自适用与担责规则,是最终实现促进与保障数字适老化高质量发展目的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数字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老年友好型社会导向的数字适老化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3BFX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