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孟;张然滔;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政府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在央地关系的协调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行政权的合理配置问题难以回避。作为政策的法律回应,《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属性看,条文并非对行政处罚管辖权下移的简单规定,其本质在于实现行政处罚权纵向配置,以回应基层治理的现实需求。故而,实践中行政处罚权的下放,应通过授权形式展开。为保证法规范的有效落实,可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维度出发,系统构建处罚权下放的法治约束框架。而处罚权下放的具体实践进路,尚需借由下放决定主体和方式的法定、下放事项范围的明确、下放执行标准的完善予以实现。当然,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仅是央地关系调整的微观布局,而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仍待持久推进。
关键词:权力配置;;处罚权下放;;法治进路;;规范限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线行政行为证据规则研究”(21XFX004);;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大项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四川研究”(SC22ZDYC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