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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者也;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在我国法律上的启动前提是“公共利益”,但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非易事。美国城市更新有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立法机关将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改为对被征收地区是否“衰败”的界定,司法机关则逐步降低司法审查的强度。凯洛案引发了对美国城市更新中滥用“衰败”界定的谴责,此后美国各州立法和司法机关对凯洛案作出了不同回应。我国土地制度和征收制度均不同于美国,但仍可从美国经验中获得启示。具体而言,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细分为“物理判断因素”和“经济判断因素”,并予以细化和明确;在司法上对“公共利益”的审查应从对“受让人”的审查入手,以鉴别是否属于“幌子征收”。
关键词:城市更新;公共利益;衰败;法律界定;幌子征收
基金资助: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项目资助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