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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娅琴;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惩罚性赔偿的法哲学基础、核心价值、体系定位同补偿性损害赔偿在本质上不兼容。对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的强调,容易模糊两者之间的界限,导致惩罚性赔偿被同质、滥用甚至虚置,削弱其作为法律制裁手段的特殊规制效力。作为公私法规范融合的典范,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对传统个人正义维护机制的一次重大突破,而且是法律体系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就必须坚持惩罚这一核心功能定位,摒弃可能将其引入传统损害赔偿模式窠臼的补偿功能。唯有如此,惩罚性赔偿方能真正发挥其震慑不法、维护诚信社会秩序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民事赔偿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司法政策百年发展史研究”(21DA120);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智能汽车道路事故侵权责任研究”(FX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