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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杉;
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司法案件研究中心;
摘要: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监督机构,其法律地位和职责随着《公司法》的修订而得到了显著扩展。然而,现行审计委员会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责任边界模糊、责任规则单一、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困境,不仅限制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发挥,还影响了董事会治理结构的整体效能。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有必要从解释论路径出发,在权责对等原则与监督职责合理化原则的指导下,构建三个层次的审计委员会责任体系。首先以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责任边界为基础,科学区分一般监督权与特别监督权、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其次以形成差异化责任配置规则为核心措施,从责任比例相对确定化、连带责任合理化、免责条款完善化三方面构建灵活的责任分配规则;再次以完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保护等配套机制为保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合理履职提供制度支持。以此促进审计委员会的权责对等,激励审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性与主动性,为公司治理的透明化、法治化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权责失衡;;责任配置;;解释论;;司法实践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以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创新路径为起点”(2021SFAL3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