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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威丽;
单位: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摘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行政前置程序的识别、行政前置程序的规范化和各层次规范要素等问题,实践适用存在困顿,理论研究也相对阙如。从法理上看,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涵盖民刑衔接和行刑衔接两种模式。与前者相比,后种模式规制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带有明显的立法递进式色彩。设置这种模式有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保护和保障机能的双重实现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遵守。从前置模式来看,“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规制的对象是网络平台以及需规范的具体程序。从后盾模式来看,当法益遭受实质侵害时,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惩罚模式才会启动。刑法惩罚模式开始启动时,需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实质限缩和将本罪认定为复合罪过形式。
关键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政命令;;责令改正;;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程序前置
基金资助: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专项课题“内蒙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路径研究”(2022NDC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