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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含秋;
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数据上的权益配置,应以“要素贡献理论”为正当性来源,由市场评价贡献,由贡献决定数据权益归属。应以企业数据产权架构作为整体数据产权的基础模型,在考察数据生产交易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实际需求的前提下,依据数据生产交易需要构建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和边界。在企业数据的生产环节赋予企业自生数据主体以完整的企业数据产权,并通过对各类权益的分置来应对流通交易环节所面临的挑战。在尊重数据主体对于企业数据产权的自主分配方案的前提下,明确合同法规范的参照适用规则的同时,对于侵犯企业数据产权的行为,应引入侵权法规范予以救济,以尊重数据主体的各类生产要素贡献,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营造健康、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秩序。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产权;;数据交易;;“数据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