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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文奕;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伴随而生的财产权益需要法律加以回应。企业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均具有非物质性与非竞争性特征,这是企业数据向知识产权法靠拢的重要原因。符号学视域下,企业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本质上均是一种符号,这决定了企业数据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逻辑自洽。从历史视角考察,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产生背后,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根本动因,商人及商业团体的积极游说是催化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推动起决定作用。当下企业数据同样具备了这三个方面的条件,这些因素共同证成了企业数据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历史必然。在具体路径上,基于数据规制目标、当前实践等多种因素的考量,“短期采取行为法、长期追求权利法”是契合企业数据保护的现实路径,前者主要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创设数据专条,后者则是构建数据专门法。
关键词:企业数据;;财产权益;;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基金资助:司法部202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数据财产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24SFB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