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策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生物科学发布时间:2013-12-16浏览:

  论文摘要:在充分吸收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 法律制度 巨灾保险基金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频发且灾害后果严重的国家。建国以来,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农作物面积一般在40万一4700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再加上其它损失,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亿一500亿元人民币,大灾年份损失更加严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巨灾发生机会多,成灾频率高,损失巨大。2008年初,中国发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农业遭遇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灾害所波及的21个省区市中,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2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而此次灾后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旦承保,当农业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关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尽快建立而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以国外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为视角,从法制建设、承保主体、风险分担和政府责任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求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巨灾保险推行较为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整个保险制度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建立实施。这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颁布了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令,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后来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法国于1982年7月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并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人纳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购买强制性地震保险,且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建立了国家巨灾准备金。

  (二)承保主体呈现多样化、联合化的特征

  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分为保险公司主导、政府主导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种类型。英国巨灾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日本则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模式。新西兰的地震风险承保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这些机构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三)风险分担方式灵活多样

  英国的巨灾保险由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政府也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巨灾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后,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政府进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保险风险。美国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其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险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契约以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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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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